北京喜隆多火灾赔偿终审维持原判 麦当劳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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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开始:
喜隆多火灾赔偿
终审维持原判
距离2013年10月11日,发生在石景山区喜隆多购物广场的大火已过去四年多,众多小商户也已得到赔偿,但这场大火引发的纠纷波澜又起。麦当劳公司、喜隆多公司、农工商公司和日东升公司四家事故责任方,对此前法院确定的民事赔偿比例,未达成一致。喜隆多公司、农工商公司提起上诉。
今天上午,这一案件的二审在北京一中院开庭审理,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麦当劳公司、喜隆多公司、农工商公司分别承担45%、45%和10%的赔偿责任。
案情回放
2013年10月11日凌晨2时许,麦当劳杨庄餐厅甜品操作间内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在充电过程中发生电气故障,引起喜隆多购物中心发生火灾,大火持续了8个多小时,过火面积共计3800余平方米,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估算值为1308.42万元,灭火过程中2名消防警官牺牲。
2016年12月,关于这场大火的刑事部分宣判。法院判决涉案的2名麦当劳门店负责人和3名喜隆多购物中心相关负责人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5人有期徒刑2年至3年6个月。
先行垫付2187万元 麦当劳追偿
2014年1月22日,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做出《石景山区喜隆多购物广场“10·11”较大火灾事故的通报》(下称《通报》),认定北京麦当劳食品有限公司(下称麦当劳公司)和北京市喜隆多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下称喜隆多公司)对火灾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北京市石景山区农工商总公司(下称农工商公司)负有一定责任。
事故发生后,为妥善解决小商户的赔偿工作,麦当劳公司先行垫付各种费用。历经四年多的时间,351家小商户的财产损害已经得到赔偿。
之后,麦当劳公司将购物中心的所有权人农工商公司、租赁方北京日东升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日东升公司),以及承租方、经营者喜隆多公司诉至石景山法院,麦当劳公司认为以上三方对火灾事故的发生均有一定责任,应该对麦当劳公司垫付的赔偿款、评估费、诉讼费等款项,共计2187万多元承担责任。
石景山法院结合火灾事故原因的认定以及部分生效裁判文书,认定麦当劳公司、喜隆多公司各承担45%的责任,农工商公司承担10%的责任。因《通报》并未认定日东升公司对火灾事故负有责任,故麦当劳公司对其的追偿,法院未予支持。
今年8月,石景山法院一审判决,喜隆多公司和农工商公司分别支付麦当劳公司990多万元、161多万元。
两公司不服一审判决 上诉要求重分责任
这起案件为该起重大火灾事故民事赔偿之后的追偿,属于这起大火引发的系列诉讼的尾声,也是这次火灾引发的系列诉讼中标的额最大的一起案件。
现喜隆多公司、农工商公司提出上诉,认为事故赔偿责任比例划分不合理,且不应依据《通报》作为本案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麦当劳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上诉人喜隆多公司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不论是消防还是安监部门,认定火灾的直接原因是麦当劳餐厅内蓄电池发生电气故障所致,在火灾初期和火灾蔓延扩大过程中,麦当劳相关人员的处置,以及其自行设置的灯箱、广告牌,都与火灾事故有着直接关系。
另外,喜隆多公司认为,“对于这场大火,喜隆多公司仅有间接和次要责任,承当45%的责任太重,麦当劳公司负主要责任。”
上诉人农工商公司认为,自己并不负任何责任,“我方是产权人,购物中心的消防安全应该由实际的租赁方、经营者具体负责,行政机关做出的《通报》不应作为民事赔偿责任划分的依据。”
被上诉人麦当劳和日东升认为一审判决正确,请求法院维持原判。
法庭辩论后,审判长询问上述四方是否同意调解,四方皆同意。
终审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因为当事各方未对调解方案达成一致,休庭十五分钟后,法院对该案做出二审宣判。
北京一中院审理认为,第一,一审判决对责任的划分并无不当;第二,《通报》属于书证,各方当事人对其真实性均认可,因此,一审法院依据其裁判正确适当。第三,对于上诉人提出一审程序有问题,他们提出的反诉法院既未予认定,也未予驳回。北京一中院认为,反诉与本案不是同一个法律关系,不属于受理范围。
据此,北京一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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