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律师李成灿//房产买卖等合同纠纷,定金和违约金原来是有可能
小编温馨提示:前方高能,《玉林律师李成灿//房产买卖等合同纠纷 正文开始: 【玉林律师李成灿,为您提供专业法律咨询,电话:13978559578、0775-2335809】 【导读】在房屋买卖合同以及其他各种商事合同中,当事人在合同中既约定定金又约定违约金的情况很普遍,而定金和违约金是否能够并用一直是个有争议的问题。本文将聚焦这个问题,将自己学习和工作中对该问题的理解进行总结,供感兴趣的朋友参考。 《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使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该条的措辞是“可以”,字面上看似乎并不要求当事人必需选择其中的一种,但是无论理论还是实务,大家倾向的观点都是本条的规定是排斥违约金和定金同时适用的,否则本条的规定就没有意义。 不能并用的理由是,定金主要是违约定金,它和违约金一样都要针对违约行为而适用,适用其中一种,便可以达到补偿受害人损失的作用,否则有可能会是非违约方获得双重救济。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曾于1987年在《关于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经济合同法>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指出:“关于定金与违约金能否并用问题。定金与违约金的性质不同。定金是一种担保方式,而违约金是对违约的一种制裁和补偿手段。 所以合同的一方可以在对方违约时既要求对方偿付违约金,又要求按定金罚则处理定金问题,只要法律和法规没有相反规定,就应当予以保护,但并用的结果应以不超过合同标的价金总额为限。”但是,《合同法》是1999年10月1日实施的,《合同法》实施后,则上述司法解释则不能再适用。 王利明在其所著的《民法疑难案例研究》中,提出以下情况,两者是可以并用的:“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可以并用,只要在数额上不是过高,也是有效的。如果合同中既约定违约金条款,同时又约定违约定金条款,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这两者责任针对不能的违约行为而适用(如合同规定在一方拒不履行时应支付违约金,在一方延迟履行时应双倍返还定金),但并没有规定是否并用,因为在此情况下两者责任的适用范围是各不相同的,因此可以同时存在。 此外,如果当事人约定的定金为证约定金和成约定金,那么,由于这两种形式的定金和违约金相比在性质与功能上各不相同,且适用范围也不一样,因此可以并罚。” 笔者完全赞同王利明教授的上述观点,只是目前实践中相应的判例还比较少见,这就需要每一位法律工作者,在司法实践中积极争取。如果大家都墨守成规,则难以看到司法的进步。笔者目前正代理一个合同纠纷的案件,正是按照王利明教授的上述观点积极争取定金和违约金的并用,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只有积极争取,才可能实现自己的目的。 在个别地区的地方司法文件中也有规定违约金和定金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并用,如北京高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23条规定:“当事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对定金性质约定不明的,不应视为解约定金。房屋买卖合同中同时约定了解约定金和违约金,当事人一方已构成违约的,在约定条件成就时解约定金处罚与违约金可以同时适用。” 另外,在江平教授主编的《合同法精解》中提到另外一种特别的情况,“在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而一方确实违约的情况下,并不都是存在要选择适用违约金还是定金条款的问题,因为当事人违约如果不属于由于自身的原因履行不能或者拒绝履行的情况,就谈不上适用定金条款的问题,而只能适用违约责任。” 【结语】具体案件千差万别,因此不应机械地理解《合同法》第116条,至少在笔者总结的上述几种情况下,可以积极争取,以获得有利于己方的结果。 1. 立约定金。《担保法解释》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几,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 成约定金。《担保法解释》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虽然是成约定金,当事人没有履行定金给付义务,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3.解约定金。《担保法解释》规定,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对解除主合同后责任的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 4.违约定金。违约定金即定金设立目的是为了保证合同得以履行。在定金给付后,一方应履行债务而未履行的,受定金罚则约束。《担保法》规定的定金原则上属于违约定金。 5. 证约定金。是指以交付事实作为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的证明的定金。证约定金不是合同成立的必备要件,合同是否成立与定金的交付没有关系。我国《担保法》及其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没有对证约定金作出专门规定,但是司法实践认可交付定金的书面证明(如收据)为主合同已经成立的证据。 更多专业法律咨询,请拨打李成灿律师电话:13978559578、0775-2335809 【免责声明】: “玉林律师李成灿”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仅供读者参考,并请承担全部责任! 【版权声明】: 本文经由智飞微管家编辑上传,图文转载于网络,版权归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如有异议,请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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