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律师曾岳红】子女要求继承房产,最终未能获得法院支持,原因
最终未能获得法院支持
正文开始:
【基本案情】
张老先生是某国家部委的退休干部,早年单位分给夫妻二人一套承租的公有住房,1995年张老先生的老伴因病去世。1998年赶上国家房改,张老先生用其和已故老伴的工龄以成本价购买了该套公房,购房款共计花费3万元,房产证登记在张老先生的名下。
张老先生有两个女儿,分别是张亚与张丽,还有一个儿子张军,老人从一开始就对儿子张军特别疼爱。早年,张亚与张丽出国留学,其中一人还加入了外国国籍,小儿子张军一直在国内工作,张老先生晚年的生活大多由张军一家照料,张亚与张丽偶尔回国探望老人。
2005年张老先生生病,身体状况不佳,为了尽早安排后事,也为了避免今后子女之间因遗产产生纠纷,张老先生立下公证遗嘱,考虑到在购买房屋时张军曾出资2万元,便约定将其名下的这套房产在其去世后归张军个人所有。
2011年张老先生去世后,在料理完后事后,张军一家便搬进了老父亲留下的大房子居住,并拿出了公证遗嘱,请两个姐姐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可两个姐姐怎么也不接受这个现实,并拒绝到公证处签字。“房子里有母亲的份额,父亲做的公证遗嘱无效,应当按法定继承进行分割。”大姐张亚说道。“咱爸享受副部级的待遇分的房,只归张军所有,太不公平了。”张丽也指责张军。张军认为房子写的是父亲的名字,且当时的购房款他出了2万元,公证遗嘱是真实有效的,故不同意两个姐姐的看法。
2011年年底,张军突然接到法院的电话,张亚和张丽将张军告上了法庭,主张父亲购买的公房使用了母亲的工龄,该房屋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父亲所立的公证遗嘱应当无效,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分割父亲名下的房屋以及存款9万元。
【法院判决】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
一、张老先生名下的存款9万元归张军所有,自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张军各给付张亚、张丽3万元。
二、驳回张亚、张丽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看法】
对于已购公有住房能否作为遗产进行继承的问题,在实践中时常出现。结合本案情况,仅凭张亚、张丽的陈述,许多人都会误认为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理应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割,张老先生立遗嘱的行为已经侵害了其配偶的合法财产权益,故应按法定继承进行分割。
然而,该案并不能如此草率地下定论。首先,本案中张老先生在购房时的确是使用了夫妻二人的工龄,但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公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函的复函》的相关规定,工龄仅属于一种政策性补贴,而非财产或者财产权益。不能仅凭使用了工龄这一点来断定该房屋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其次,本案中张老先生购买此套房屋共计花费了3万元,在购房时因张老先生没有那么多钱,其中有2万元是由张军支付的,两个姐姐对张军支付了2万元购房款的事情也是认可的。由此可见,购买此房屋的购房款并不适用张老先生的夫妻共同积蓄支付的,依据最高院复函的相关规定,只有在使用了夫妻共同积蓄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最后,张老先生的老伴去世后,在张老先生的主持下,已经将其老伴留下的相关遗产进行了分配,包括字画收藏及部分首饰。三个子女对于这个情况也都是认可的,因母亲去世较早,加上早年工资较低,故张老先生的老伴没有任何存款,这样就更谈不上购房款是用夫妻共同购房款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
综上,原告张亚和张丽主张该套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不成立的。但是法院最终驳回二原告的诉讼请求并非基于此。
在本案诉讼过程中,法院专门派人到张老先生生前所在的单位进行调查,查实该套房屋早年系按张老先生副部级待遇分配的,后按照成本价及张老先生夫妻二人的工龄折价购买。该单位向法院出具说明,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文件规定,该住房不得改变房屋产权性质和所有权人姓名。
这正是该案的特别之处,因张老先生享受的是副部级待遇,经询,国家房屋管理部门对于副部级以上干部的住房亦规定只可继续居住,其继承问题尚无政策。
鉴于中共中央办公厅有关文件的规定及该房屋原产权单位意见,目前该房屋不得发生产权变动,故原被告双方在本案中要求继承该套房屋的请求,法院最终都没有支持。
来源:房产律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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