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红炸子鸡!市场价200万的“其他类“私募牌照现状浅析

按照中基协最新的分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注册类型有三种,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其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

云鼎基金

今年以来,私募基金行业依旧保持快速发展态势,管理规模在8月底突破10万亿元大关。但值得注意的是,以往不为市场重视的其他类私募基金迎来爆发式增长,其管理规模呈快速赶超证券类私募势头。

由于中基协在今年大幅提高其他类私募的审核门槛,今年新增的备案私募数量明显减少,近两个月新增的其他类私募基金一共只有13家,且股东背景都来头不小,多数均有国资背景。此外,由于申请难度加大,其他类私募基金牌照的价格也水涨船高,市场价已涨到180~200万,是证券类私募牌照的3~4倍。

1管理规模大幅增长,8月底达1.6万亿

去年年底,其他类私募的投资基金管理人为446家,管理基金规模为4353亿元。如今,截至今年8月底,其他类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数量增加至759家,管理基金规模达到1.60万亿元。

其他类管理人数量和规模均实现跨越式增长,尤其是管理规模,今年以来大增2.67倍,而目前证券类私募管理规模仅为2.25万亿,业内人士预计照此发展,其他类私募规模将很快超越证券类私募规模。

为什么其他类私募基金增长如此迅速?业内人士分析主要有两方面原因。

一是由于今年4月份中基协要求已登记的多类业务类型、兼营多类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则进行整改,只能选择一类作为展业范围,确认自身机构的类型。

二是今年以来金融去杠杆导致通道业务受限,而市场对于非标资产需求依然旺盛,尤其是权益类资产需求较之前有所扩大,所以一些银行委外资金和信托计划就通过其他类私募基金,发行相关产品,配置包括高等级信用债等在内的债权类资产。而由此一来,市场上的私募基金规模急剧扩容。

据中基协的相关备案系统显示,其他类私募基金的投资领域包括“非标债权”。依据银监会8号文,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是指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等。

广东汇俊律师事务所余伟权律师也表示,“能够投资非标债权,是其他类私募基金区别于另外两种类型私募的最大特点,这也是为什么今年以来其他类私募基金活跃的主要因素。今年上半年其他私募发行的基金产品收益率大概在8%~9%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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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成功备案私募来头不小

虽然其他类私募基金市场活跃,规模显著增加,但由于今年以来,其他类私募备案的审核门槛提高,实际上截至9月底,今年新增的其他类私募基金的数量一共才74家。数据显示,2016年其他类私募备案115家,2015年备案家数为412家。

据中基协数据显示,8月份和9月份一共新增了13家其他类私募管理人备案,而这些私募的股东背景都来头不小。随着监管趋严,其他类私募基金的审核将一直维持高门槛,对管理人的股东背景和风控要求都将更加严格。

当红炸子鸡!市场价200万的“其他类“私募牌照现状浅析

3门槛提高,牌照价已涨至200万

随着其他类私募基金备案门槛的提高,一方面强调注册机构的股东背景,一般国资背景最常见,或者实力雄厚的大企业,才可能拿下牌照;另一方面,市场稀缺性也导致其他类私募基金牌照的市场价格水涨船高。据业内人士称,目前证券类私募牌照的市场价大概为40~50万元,而其他类私募的牌照已经涨到180~200万元了。

当红炸子鸡!市场价200万的“其他类“私募牌照现状浅析

4其他类私募模式浅析

一、政策对比

国务院法制办于2017年8月30日公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私募暂行条例》)对比《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不难发现,《私募暂行条例》对适用范围和私募基金的投资对象做了一个限缩。详见下表: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

适用范围

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由基金管理人管理,为投资者的利益进行投资活动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对象

买卖股票

股权

债券

期货

期权

基金份额

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

基金份额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投资品种。

通过上表可以看出,《暂行办法》允许投融资双方通过投资合同约定投资标的,在《私募暂行条例》中没有《暂行办法》规定的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增加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投资品种。这样一种变更,对以往根据《暂行办法》成立的投资非标债权的私募基金冲击较大。

二、几种常见模式

1

 直接放贷

直接放贷,其运行模式是私募基金直接借款给融资方,双方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到期还本付息或者双方协商确定其他方式(如:债转股)处理该借款。

2

通道业务

通道业务是比较常见的一种债权基金投资模式,在该投资模式下,债权基金管理人将其管理的债权基金产品通过委托有资质的持牌金融机构开展债权投资业务的方式运行,之后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持牌机构以及借款人签订三方协议或两两之间签订《委托贷款协议》和《借款协议》,约定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将私募基金所募集的资金出借给借款人。提供通道业务服务的金融机构收取手续费,不承担投资风险。常见的通道业务有商业银行提供委托贷款、信托公司提供信托贷款等。

3

明股实债

明股实债是表面是股权投资,实质是债权投资。这种安排实现了投、融资双方的共赢。在这个安排中,投资方可以规避自身不存在放贷资质的法律规定、追求债权投资的稳定回报,融资方可以满足自身融资需要,扩大自身的股本金,不占用授信额度,降低资产负债比。实践中,私募债权基金与融资方签订《股权投资协议》,通过新设公司或增资的方式向融资方提供资金。在《股权投资协议》的背后还签订一个《回购协议》,以实现一段时间后资金的退出。

4

投资债权

私募基金通过购买应收账款形成的债权或受让不良资产,而直接成为债务人的相对方。债务人应基于基础合同的约定,向私募基金支付相应的应收账款或偿还借款。

5

各类收益权的转让与回购

投资债权收益权是指,债权的“名义享有人”在不改变其债权人地位的前提下,与收益主体相分离,并将“债权收益权”作为标的转让给私募基金。再通过签署《回购协议》实现所投资的资本和收益的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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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私募基金投资非标债权的效力

国务院于2011年修订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以下简称《取缔办法》),规定了未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均是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同时《贷款通则》第21条规定:“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此外,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金融机构编码规范》规定了两类专项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即“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尚未将PE机构纳入金融机构编码范畴。据此,一方面,经营贷款业务须经专项审批、许可;另一方面,私募投资基金机构尚未获得经营此类业务的授权。私募投资基金的单笔贷款业务可以界定为借贷行为,但将放贷业务作为主营业务时,则可能被界定为经营贷款业务。

从以上国务院出台的行政法规可以看出监管部门对非法金融机构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打击态度是非常坚决的,虽然2015年最高院出台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了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私募投资基金若将放贷业务作为主营业务实施经常性放贷,除借款合同可能被认定无效外,还有可能被监管机构按照《取缔办法》取缔,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

根据以往案例,私募基金与融资方签订的借款协议到底有效还是无效,法院在审理的过程中关注的重点是:私募基金和融资方是不是为生产经营需要所进行的临时性资金拆解;私募基金是否以放贷为常业,并把放贷收益作为企业主要利润来源。私募基金虽然经基金业协会备案,但并没有获得人民银行审批获得贷款资格,因此直接进行放贷投资的话还是有较大风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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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私募暂行条例》对私募基金投资非标债权业务的影响及风险规避

在《取缔办法》设置的高压线下,私募基金投资非标债权如何规避风险?除借助有资质的持牌金融机构通道投资非标债权外,通过搜索和整理已经在中基协备案的投资债权类的基金产品主要投资领域信息,发现“一个基金产品只投资于一个目标项目”也是一种应对办法。

总体而言,无论是立法层面还是操作层面,非标债权投资并未从私募基金投资标的中排除,非标债权投资仍将是私募基金不可或缺的投资标的。但监管会越来越严格。如何规范私募基金从事非标债权投资的投资模式和投资方式,是值得监管部门和广大从业者深入研究的一项重要课题。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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