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屠滥宰,可能触犯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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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人以为,收购的生猪就是宰杀出售后让人吃肉的,想在什么地方杀就可以在什么地方杀。殊不知,生猪得到政府定点屠宰场屠宰,否则可能触犯刑法,还要被宣告“禁止令”!今年4月,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的李文国就因私设生猪屠宰场被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缓刑并处罚金,但未同时宣告“禁止令”。经梁山县检察院提出抗诉,近日,济宁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对李文国追加“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私设生猪屠宰场





李文国是梁山县韩垓镇某村村民。前些年,他在岳父开办的杀猪场帮工,学会了一套杀猪的本领。不久,该杀猪场被当地畜牧兽医局查封,李文国也因此失业。为谋生计,他四处打工挣钱,因别无他长收入微薄。李文国心想,现在生活条件好了,谁家一周不吃上几顿猪肉,杀过猪的他知道私自屠宰生猪利润空间很大。为牟取暴利,他在未取得生猪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情况下,在自家后院搭建简易大棚,并配备灶台,私设生猪屠宰场。





2014年4月,李文国开始做生猪屠宰生意,一般一个星期杀一两头猪。他以每斤8至9元不等的价格从周边村庄的养猪户处购进未经检疫、检验的生猪,宰杀后再以每斤12元左右的价格将生猪产品出售给附近村民,赚取差价。





2016年2月1日,李文国又在家中宰杀了29头猪,出肉约2500公斤左右。本想能大赚一笔,不料当晚却被梁山县畜牧兽医局查获。畜牧局工作人员在李文国的家中查获其私自屠宰的生猪产品2495公斤、生猪副产品362公斤、活猪10头(已退回各养殖户),经梁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查扣的生猪附属品总价值7.9万余元。





非法经营被判缓刑





“我知道不经批准,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我也知道购买的猪没经过检疫,猪肉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但心存侥幸,觉得不会有啥问题。现在看来俺这种行为,还真的是违法犯罪。”2016年3月25日,李文国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思量过后,主动投案。





梁山县检察院审查认为,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2条的规定,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应依照刑法第225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梁山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文国违反国家规定,以牟利为目的,私设生猪屠宰场,非法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法院最终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





二审判决追加“禁止令”





判决书下达后,梁山县检察院对一审判决量刑结果进行审查时发现,根据《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对实施本解释规定之犯罪的犯罪分子,应当依照刑法规定的条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根据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对于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的犯罪分子,可以适用缓刑,但应当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按照该规定,李文国通过非法经营活动实施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应当在对其宣告缓刑的同时适用“禁止令”。





该院检委会讨论认为,近几年,我国对食品安全犯罪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对生猪屠宰实行定点屠宰和检疫制度,以遏制私屠滥宰行为,保障生猪产品的食用安全。此案属于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应禁止李文国再从事相关行业,使其没有再犯罪的条件。





2017年4月,梁山县检察院以法院未对李文国适用“禁止令”为由,向济宁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近日,济宁市中级法院审理后支持抗诉意见,判决禁止李文国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办案检察官告诉记者,“禁止令”并非一种新刑罚,而是辅助并监督缓刑制度顺利实施的有效措施。所谓“禁止”,是指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对其适用“禁止令”,可以将其和食品行业“隔离”,避免其在缓刑考验期内重启犯意,在源头上防止其再次实施食品违法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