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2018年1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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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广网南昌10月27日消息(记者李竟成)记者今天从江西省交通部门获悉,《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日前通过修订,将于2018年1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在落实“放管服”、保障道路运输安全等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果。





新修订的《条例》取消两项了许可,不再对城市公交驾驶员实施从业资格考试,将汽车租赁经营许可改为汽车租赁经营备案;减少一项道路运输相关业务,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活动不再纳入《条例》的调整范围。





在农村客运方面,《条例》要求推进发展乡村道路运输,提高乡镇和行政村的通班车率,明确了农村客运班线可以实行公交化运营。在城市公交方面,规定了城市公交线路向城市规划区外延伸和跨行政区域延伸的条件,为“公交出城”提供法律依据。在货运方面,鼓励货运经营者开展多式联运,引导建立全程运输一单制服务方式,明确了城市物流配送的管理措施。





原《条例》有关出租汽车客运的内容予以删除,重新规范了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对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发展进行了定位,强调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特点、社会公众出行需要,统筹发展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约出租汽车,为社会公众提供品质化、多样化的出行服务。确立了出租汽车客运的法律地位,对巡游出租车和网约出租车的客运经营、车辆运营和驾驶员从业实行行政许可,明确了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服务行为规范。





新《条例》还规定了反恐职责,明确省市际客运班线应当实名售票、汽车租赁经营者要查验承租人身份,要求公交车要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公布违禁物品目录等。《条例》对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经营者、从业人员、运输车辆退出道路运输市场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如:对道路运输车辆不按规定参加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道路运输经营者无正当理由超过一百八十日未经营的或者不再具备许可条件的,由原许可机构注销或撤销其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