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明颁布 明年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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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广网上海11月30日消息(记者杨静)记者今天从市政府新闻办新闻通气会上获悉,新修订的《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12月1日正式颁布,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于2016年出台并施行《居住证暂行条例》。根据国家《条例》,结合超大型城市的实际情况,本市对2013年制定的《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进行调整完善,旨在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保障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本市自2004年起,对来沪人员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同时出台《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2013年,本市对这一《暂行规定》修订完善,形成《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及《上海市居住证申办实施细则》、《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据有关方面分析,上海居住证政策实施总体平稳有序,各项公共服务及便利措施得以落实,居住证在人口服务管理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也获得了来沪人员的普遍认可。截至目前,已累计发放居住证380多万人次。 《管理办法》共35条,其中对来沪人员居住登记、居住证申办条件及申办流程、持证人享有的公共服务及便利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居住登记是申领居住证的前提条件之一。明确要求来沪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办理居住登记。居住登记有效期一年,逾期须重新办理。 《管理办法》明确,需要办理《居住证》的申请人,在本市办理居住登记满半年,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领。申请人应当根据申办条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对申办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为了进一步简化办证程序,提高办证效率,《管理办法》规定,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收到申办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在规定时间内移送公安部门,由公安部门通过本市实有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对申办材料进行信息比对及核验。《居住证》由公安部门签发后通知申请人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领取。 《管理办法》明确了持证人享有的公共服务及便利。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持证人在本市享有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并享受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以及享受办理出入境证件、补领和换领居民身份证、机动车登记等便利。 居住证积分管理是本市居住证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据了解,此次修订未对积分指标体系、申请积分程序等内容进行调整,以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没有变化。 《管理办法》还明确规定,本办法实施前已办理的《居住证》,在有效期内仍然有效。本办法实施后,《居住证》有效期期满需要签注的,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其中,已办理积分且持证人情况未发生变化的,可不再重新申请积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