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放大招:完善回购制度 释放托底信号( 六 )

 

二是完善实施股份回购的决策程序,简化公司因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上市公司配合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发行用于股权转换,以及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信用及股东权益等情形实施股份回购的决策程序。

 

三是建立库存股制度,明确公司因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上市公司配合可转债、认股权证发行用于股权转换以及为维护公司信用及股东权益回购本公司股份后,可以转让、注销或者将股份以库存方式持有。同时,为限制公司长期持有库存股,明确规定以库存方式持有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另外,《公司法》第一百零三、一般六十六条已经分别规定,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不得分配利润。

 

借鉴国外成熟资本市场的监管经验和实践做法,库存股制度可以分为操作制度和监管制度两大部分,操作制度设计库存股的取得事由、资金来源、权利界定以及购后处置,监管制度包括防止市场操纵、防止内幕、规范信息披露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