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放大招:完善回购制度 释放托底信号( 三 )

 “在市场低迷之时,完善股份回购制度可以算是一项利好,可以提高上市公司的回购热情,也有利于将来上市公司的定向增发。”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告诉《财经》采访人员。

 

三方面完善回购制度

 

股份回购是公司在特定情形下,收购本公司已经发行在外的股份。与国外成熟市场“原则允许、例外禁止“的立法模式不同,我国股份回购相关的法律约束还很多。

 

根据现行《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下列四种情形除外:一是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是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是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是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起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