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放大招:完善回购制度 释放托底信号( 四 )
一般而言,我国公司回购股份必须召开股东大会,但过于严格的程序要求使得上市公司难以及时把握市场机会,合理安排回购计划,降低了上市公司主动实施回购的积极性。
由于现行《公司法》不允许将购回股份以库存方式持有,回购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的也要在一年内转让,而大多数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从授权到行权一般要经过2-3年时间。另外,注销回购股份,既影响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也会导致上市公司再融资时需重新发行股份,提高融资成本,挫伤公司回购股份的积极性。
在此制度下,境内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积极性并不高。2014年以来,沪深两市约有2169家公司实施股份回购,其中主动回购148家次,金额约529.36亿元,被动回购2021家次,占比高达93%,主要是购回离职人员持有的激励股票。2014年至2017年,境内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总金额为同期现金红利金额的1.5%,而同期美国、英国这一比例达到了43.57%、4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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