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放大招:完善回购制度 释放托底信号( 五 )

 

证监会表示,总体而言,现行《公司法》规定的股份回购情形的范围较窄,决策程序不够简便,缺乏库存股制度,公司回购股份的积极性不高,股份回购制度的应有功能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为补齐制度上的短板,证监会会同财政部、人民银行、国资委、银保监会等部门研究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发修正案》,提出了修改《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股份回购有关规定的建议。此次修正草案对《公司法》中股份回购的规定做出三方面修改:

 

一是增加股份回购情形,包括用于员工持股计划,上市公司为配合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的发行用于股权转换的,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信用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