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培训机构戴上“紧箍咒”! 国家发文严查这些行为( 二 )

——证照不齐将被终止培训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意见要求,对中小学校不遵守教学计划、“非零起点教学”等行为,要坚决查处并追究有关校长和教师的责任。

根据意见,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下同),才能开展培训。

已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如不符合设置标准,应当按标准要求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终止培训活动,并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意见要求,对中小学校不遵守教学计划、“非零起点教学”等行为,要坚决查处并追究有关校长和教师的责任。

意见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所聘从事培训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培训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