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市资本论 | 孟晓苏:不征房产税会继续损害弱势群体利益( 二 )

早在房改初期的2003年初,中房集团公司的专家就向国务院提出建议:“开征住房‘保有税’、减征或取消住房‘流转税’”。这是为适应1998年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以后,居民从没有住房到基本实现住房私有化而提出的税制改革。在国际上广泛推行的房产税制度,都是从房屋保有环节征税,而我国因过去基本上没有私人房产,便只能在房屋流转环节征税。在1998年房改时我们就预期,中国城镇居民从过去没有财产变为有财产,逐渐具备了开征财产税的条件。而且起点公平不一定造成终点公平,未来会出现有人房多有人房少的情况。为了维持社会正常运转与保持社会公平,就应当适时开征房产税。中国城镇房产业主们已经适应了向房产管理公司交“物业费”,其实就所其管理的事项来说,地方政府就是一个大的“物业公司”,城镇居民应当适应像交“物业费”那样交纳“物业税”。

2003年10月召开的中共中央十六届三中全会采纳了以上专家建议,在全会决议中提出:“实施城镇税费建设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税费”。从此“房产税”或称“物业税”就进入了人们的视野。何时开征、如何征缴?越来越成为人们关心的热点问题。我是房产税的积极呼吁者,我多次提出的:“从小产权房起征房产税”、“用房产税取代土地财政”,把最容易的起征点和征收房产税的重要意义都讲清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