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男子在桥下涵洞跌伤,过后把路灯管理方告了:洞内太黑!( 四 )

事发情况只有王先生的单方陈述,他当时也没有报警,因此该单位对王先生单方陈述不予认可

。被告单位只负责现有路灯的维护,道路养护以及路段是否应该设置路灯都不是被告的职责范围,因此被告单位对事发道路没有管理责任,被告单位不是适格的主体,

王先生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当时没有路灯和他受伤之间有因果关系

。即使王先生陈述属实,也属于交通事故,王先生应该向肇事方主张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此案为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王先生应对被告未履行在事发地安装照明路灯的管理义务以及自己受伤与被告未履行该义务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案涉事故发生在济阳路跨线桥下涵洞内的道路上,从王先生提供的《浦东新区道路桥梁桥下空间管理规定(试行)》 相关规定来看,被告并非事发地桥下空间以及涵洞内道路的管理单位。从王先生提供的2017年度被告单位预算来看,被告是浦东新区路灯的日常管理部门,财政拨款支出内容涉及路灯的主要是路灯电费以及维护费支出经费等,并没有将在既有道路上新设照明路灯的经费明确包括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