泄露内幕!这个外籍人士也难逃处罚,看看这些内幕交易案众生相( 二 )

在黄炳文泄露内幕信息及钟琼内幕交易“东风股份”案中,经查,2014年7月下旬至8月6日,黄炳文陪同钟琼母子在美国旅游,后三人于8月7日同机飞抵香港,钟琼在香港停留一日后返回贵阳。2014年7月至8月期间,钟琼与黄炳文有17次通讯联系。

但当事人在听证过程中申辩称,自己主观上没有泄露内幕信息的动机,客观上没有泄露行为,不构成泄露内幕信息。

具体理由有:第一,与钟琼沟通中并未向其泄露收购信息,涉案期间的通讯联系主要是为安排其他私人事务,且非敏感期内也有较多联络,说明联络并非为了泄露内幕信息,否则仅需一次联系足矣。第二,东风股份与EPRINT是两个主体,黄炳文向钟琼发送内容为“香港主板代码01884;股票简称:EPRINT集团”的短信,不代表泄露东风股份的消息,当时发该短信是对钟琼孩子就业选择的建议。第三,钟琼如何交易股票,应有其自己判断,并非黄炳文泄露信息的结果。

对此,证监会认为,2014年8月9日,黄炳文获悉交易初步谈妥并于当晚向邓某恩询问东风股份拟收购香港公司名称和股票代码,次日向钟琼发送内容为“香港主板代码01884;股票简称:EPRINT集团”的短信,该短信含有涉案交易的关键信息。其代理人在申辩时辩称该短信是对钟琼孩子就业选择的建议,但考虑到钟琼于收到短信后首个交易日即2014年8月11日开盘就开始大量买入“东风股份”且当日反复与黄炳文联络并多次买入、短信含有股票板块、代码和股票简称等股票交易基础信息等事实,因此认为辩解不具备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