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妨给“个人募捐”留些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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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开始:
不妨给“个人募捐”留些余地
《北京市促进慈善事业若干规定》修改稿日前开始征集市民意见。其中,修改稿首次就“个人求助”制订相关内容,市民个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等平台发布求助信息的,信息发布个人对求助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修改稿同时明确,平台可有序引导个人与慈善组织合作,但是个人不得以个人求助的名义变相开展公开募捐。
这一次北京市修订《北京市促进慈善事业若干规定》之所以引发广泛关注,并非因为修订太过频密,而更多是因为其在涉及“个人求助”“个人募捐”的问题上,做出的一些禁止性规定,再度触动了公众敏感的神经。人们看到,修改稿依然延续《慈善法》的立法精神,对“个人求助”开了口子,规定市民个人可以通过各种平台发布求助信息,并厘清了求助人及平台的责任,即个人对信息真实性负责,平台要进行必要审核与风险提示。这一规定,与《慈善法》对个人求助的开放式规定一脉相承,均给个人求助留下了空间。至少就此而言,慈善并不禁止个人求助,体现了人性化的立法思维,值得充分肯定。
只是,稍有不同的是,修改稿也规定,“平台可有序引导个人与慈善组织合作,个人不得以个人求助的名义变相开展公开募捐。”这也意味着,此前为个人求助开的“口子”,到了这里,仍将被引流到慈善组织,对于个人而言,最终的结果很可能是“不得募捐。”
这样的担心并不是多余的。首先,明确平台有责任引流个人与慈善组织合作,等于堵住了个人通过平台求助的渠道。很简单,没有一个平台敢“自行理解”政府规章的规定,尽管只是写了一个“可”,到了实施层面,恐怕就会变成“必须”。这一规定,也必然会对已有的被准许“个人求助”的内容形成挤压,并导致其名存实亡。
其次,个人不得以个人求助的名义“变相”开展公开募捐,这也会产生一个如何理解、如何解释“变相”的问题。尽管这一条款的初衷,或许是为了堵住那种滥用爱心的做法,但法律法规规范的应该是常态化的高频率事件,而非小概率事件。当下社会,不排除会有一些诈捐行为,但客观而言,相较于巨量的个人求助事件,诈捐还远没到成为一个普遍现象。如果因为封堵诈捐而堵死了民众个体求助的道路,并不可取。
从概念看,“个人求助”与“个人募捐”的边界是清晰的。个人求助意在“利己”,是以自己的名义向社会求助;个人募捐则是意在“利他”,是为救助他人而从事的慈善活动。但在现实中,确实存在一些模糊之处,比如朋友圈的转发、众筹等等,均因为参与主体众多,而使得“利己”与“利他”的边界变得模糊。而随着捐助链条的延长线越来越长,“求助者”可能会发生变化。
在我们这个社会仍有部分贫弱者。既然政府的保障救助体系还不能完全把这部分贫弱者管起来,则社会民众之间的相濡以沫,往往就成为希望所在。也因此,地方政府在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时,不妨多一些宽容,多一些温度,多一些余地。这是政策的善意所在,也是世道人心所向。
胡印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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