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不能拒不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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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不能拒不归还





古语有云“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意思是作为一位正直的人,赚取钱财应该合理合法。可在实际生活中,有些好财之人的赚钱方式却有些不太“光明正大”。有些人认为,自己收到对方错给钱款后,可以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即便事后人家索要,也可以找到理由拒不归还。但其实根据我国《民法》规定,这些意外之财必须返还,这也就是所谓的“不当得利”。





公司错发巨额红包 员工“笑纳”拒不退还





最近在福建省福安市发生了一起民事纠纷案件,一家保险公司为了提振员工士气,在2015年推出了一项激励活动,名为“群雄逐鹿琅琊榜”。先是由保险公司在网站上公布潜在客户名单,再由业务员转化名单客户签单,每天成功转化前50名客户的业务员,荣登每日“琅琊先锋榜”。登榜的业务员,就能随机获得8元至288元不等的“旺财红包”。





黄某是该保险公司的业务员,看到公司举办的活动后积极参加。当年年底,保险公司在网站公布了中奖名单,黄某位于先锋榜之列。可黄某收到公司转来的红包后却傻了眼,原本只是8元至288元不等的随机红包,公司竟然一下给了黄某90405元。虽然黄某明知公司多给了钱,但黄某非但没有吭声,反而将这笔钱默默取走了。





原来,保险公司是因为工作失误,将本来发放的小额红包错发成了巨额红包。公司发现该情况后找到黄某协商,希望他能返还多给的钱款,但几经协商,黄某仍然拒不返还。为此,公司只得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黄某返还。





对于起诉,黄某却辩称不清楚所参加活动的内容,认为该保险公司发放90405元是一种赠与行为。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不当得利”案件。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该保险公司推出的APP活动进行了公布宣传,承诺符合条件的业务员可获得8元至288元不等的随机旺财红包。黄某参与活动并中奖,保险公司应当遵守承诺向黄某发放8元至288元不等的随机旺财红包。现该保险公司因工作失误向黄某实际发放90405元,黄某获得活动规则限定的最高额288元以外部分(90117元)没有合法根据,属不当利益,保险公司因此受到损失,黄某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该保险公司。





法院表示,黄某的辩解既不符合常理,又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参加了该保险公司举办的其他活动应得到该保险公司90405元的赠与。





因此,法院最终判决黄某返还该保险公司不当得利90117元及孳息。





双方存在借贷关系 不当得利未得承认





上文提到的案件,案情相对简单明了,不难理解。但现实生活中,还有些不当得利案件较为复杂,往往又与债权债务关系交织在一起,法官首先要调查出复杂的事实情况,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再行判断是否为“不当得利”,为案件的审理增加了不少难度。近日,北京海淀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不当得利案件。





本案的原告熊女士诉称,2016年12月至2017年5月期间,她在未与被告人章某发生任何借贷关系以及其他法律关系的情况下,共计向章某银行账户内转账500万元。她向章某账户的转账行为,系出自于自己的债权人龙某的还款要求,即龙某要求熊女士将所欠款项转给章某。





但在熊女士完成转账后,龙某否认熊女士的全部还款行为,并就其对熊女士享有的债权向公证处申请了强制执行。熊女士认为,由于龙某否认其还款行为,故章某占有熊女士汇款的500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属于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





章某答辩称,他不认可熊女士的诉讼请求。在熊女士向他汇款500万元后,双方发生民间借贷关系,章某反而陆续向熊女士转账800多万元,该金额远超过熊女士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不当得利款项,且熊女士未履行该部分借款的还款义务,因此章某占有熊女士的500万元不应构成不当得利,熊女士无权要求返还。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至2017年5月期间,熊女士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分多笔共向章某汇款500万元。章某则于2017年6月至2017年10月期间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熊女士共计汇款155笔,汇款金额远远超过500万元。





庭审中,熊女士与章某均认可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关系,但熊女士认为本案中其所主张的500万元并非借贷,而是其受案外人龙某的指示支付给章某的,而经法院当庭询问,龙某否认其曾指示熊女士向章某汇款,熊女士也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该项主张。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章某取得涉案500万元是否构成不当得利。根据上述查明事实,法院认为,第一,在熊女士与章某均认可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的情况下,熊女士主张本案所涉500万元应属不当得利,其应就此负有举证责任。但熊女士目前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500万元系独立于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因此无法基于现有证据及双方当庭陈述,认定章某取得、占有涉案500万元汇款没有法律根据。





第二,不当得利法律关系具有一方受损、另一方获益的法律特征。本案中,根据章某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向熊女士的汇款金额远超过500万元,因此,基于现有证据无法认定章某取得、占有500万元的行为致使熊女士利益受损,章某因此获益。





综上,法院判决熊女士主张500万元系不当得利、章某应予以返还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予以驳回。





法官释法





认定“不当得利”





在于没有合法根据





海淀法院东升法庭朱法官解释说,相对于合同之债和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是一项独立的债务类型,它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不当得利事实中,取得不当利益的一方称为受益人,受到损失的一方称为受害人或者受损人。不当得利的事实发生后,依据法律规定,造成他人损失的一方,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受损人。





以不当得利产生的事实上的原因为标准,可以将不当得利划分为两大类,即给付不当得利和非给付不当得利。给付不当得利是指基于给付所产生的不当得利,在这种不当得利中,受益人的所得利益是受损人给予的,此种类型的不当得利类型主要包括自始目的欠缺(如非债清偿)、目的不达(如预期目的不成就)和目的消灭(如解除条件成就)。在第二起案件中,熊女士所主张的即为非债清偿类型的给付不当得利。





根据我国法律对于不当得利的定义,不当得利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构成要件:





1.一方受益;





2.他方受损;





3.一方受益与他方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





4.没有合法根据。





朱说,其中一方受益、他方受损可谓是不当得利最显著、最表象的特征。而在熊女士一案中,熊女士虽主张章某无法律依据取得占有500万元汇款,但根据双方庭审中陈述的事实可知,后续熊女士与章某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且章某亦通过汇款方式向熊女士提供了远高于500万元的借款,因此从钱款往来金额来看,熊女士向章某汇款500万元的行为并未致使熊女士受损、章某获益,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法定构成要件。从证明责任来看,熊女士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该500万元系独立于双方借贷关系以外的不当得利之债。





当然,需要注意的是,认定“得利”系“不当”的核心要件应当在于没有合法根据,即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这包括在取得利益时没有合法依据,也包括事后丧失合法依据。





北京晨报记者 黄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