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种情形将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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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马冬胜)昨日,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河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对外公布,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方案明确,有6种情形之一将被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本方案所称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本方案要求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1.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2.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及生态保护红线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





3.受到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导致国家重要水功能区水质下降或不达标、饮用水水源水质下降的;





4.因污染或生态破坏致使基本农田、国有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5亩以上,一般农田10亩以上,国有草原或草地2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遭受永久性破坏的;致使国有森林或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幼树死亡2500株以上的;





5.向环境非法排放、倾倒和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其他危险废物,造成严重生态环境损害的;





6.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应根据实际,综合考虑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以及社会影响等因素,明确本区域内适用的具体情形。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清除污染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和评估以及控制和减轻损害、修复方案制定、修复效果后评估、律师代理、诉讼、第三方监理等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