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设计反避税条款? | 《个人所得税法》修改( 七 )

(5)除外规则,即排除适用的交易类型。

 

关于反避税的原则与判定标准,有“主观避税目的”与“客观经济实质”的界分。鉴于《企业所得税法》“合理商业目的”的主观性争议,《个人所得税法》应采客观的经济实质标准,参见《德国租税通则》第42条:“税法不因滥用法律形成可能性而得规避其适用……有本法规定所称滥用时,依与经济事件相当之法律形式,成立租税请求权”。纳税人可以以交易具有非税收利益目的作为抗辩标准。

 

立法设计还需要考虑将反避税的法理原则及解释方法纳入其中一体设计,即量能课税原则与实质课税原则立法化,作为前置性和基础性的规范依据。

参照台湾地区《税捐稽征法》第12条第1、2款规定量能课税、实质课税及税法解释规则(紧随其后的第3款即一般反避税条款)。通过这种设计,宣示税法的实质价值观与反避税思维,引领《税收征收管理法》、《企业所得税法》及其他法律反避税规则的修改完善。

 

从域外制度经验看,一般反避税建制实为一个渐进的改革过程,仰赖立法、司法与税务机关的协同配合。反避税立法需要税务及司法机关积累典型案例,形成类型化的特别反避税规则,为一般条款提供立法补充与配套。一般反避税条款也依赖于在个案中予以明确与阐释,其规范及意旨也藉由此方式而得以改进升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