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设计反避税条款? | 《个人所得税法》修改( 三 )

 

事实上,企业所得税的税基主要为经营性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税基侧重于劳务性和投资性所得。由于在经济来源、典型交易结构、征管方式各有不同,针对劳务性所得的筹划设计,显然与企业经营性所得不同,反避税立法必然应区别对待。

如针对企业所得主要为经营性所得的特质,关联交易转让定价是企业寻求避税的主要手段,而这在个人所得税避税中甚为少见。可以想见,如果照搬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则设计,个人所得税立法缺乏针对性,难以回应反避税实践的需求。

 

二、《个人所得税法》反避税立法的理念与政策考量

 

首先,应处理好税制改革与反避税设计的关系。税制缺漏与不公是脱法避税、逃漏税的基本肇因,反避税的根本在于建立完整、公平的税制。如若对个人所得采综合所得模式,可能消除纳税人变更所得类型的避税设计。《个人所得税法》引入反避税条款,应建立在改革不合理、不公平的税制,从本源上解决引致避税的税制肇因的基础之上。否则,不考虑税制结构要素的反避税立法及适用,殊难有正当性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