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设计反避税条款? | 《个人所得税法》修改( 四 )

 

其次,应尊重反避税之事物本质属性,结合个人所得税的税制特质,以及反避税实践对立法的需求。反避税本质上是对税法漏洞的补充,设计具体的特别条款是为最佳方案。但反避税实乃为“猫与老鼠”的游戏,立法的科学性必须建立在对实践的类型化与经验总结的基础之上。

 

就个人所得税而言,劳务性所得的类型多样,作为纳税人的自然人个体差异大,未来采取的综合课税的模式,目前缺乏避税的实践经验和典型案例。

针对投资性和财产交易所得,目前有“视同分配股息、红利案”、“自然人转让限售股避税案”、“折价(不公允)增资避税案”等,但实务处理争议较大,难以生成类型化的特别条款。从务实的角度出发,《个人所得税法》宜采取“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思路,制定一般反避税条款是较为合理的方案。待个人所得税制运行成熟,在总结实践的基础上,可以逐步增加特别反避税条款。

 

再次,应兼顾与相关法律的法际协调,引导我国反避税立法体系的改革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