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设计反避税条款? | 《个人所得税法》修改( 二 )

 

观察《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第8条的规定,可以明显的看出是对《企业所得税法》的照搬照抄。《草案》第一项、第二项直接套用《企业所得税法》第41条“关联交易转让定价”、第45条“受控外国公司”的条文,第三项引入“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作为兜底性一般条款,也是对《企业所得税法》“特别反避税调整”立法体系与技术的模仿。

 

尽管个人与企业在所得税原理上有诸多相似性,但基于量能课税、税收政策及征管的考虑,包括中国在内的大部分国家均将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分别建制,足见两者有不可逾越的差异。避税本质在于纳税人钻税法的漏洞,筹划设计取决于一国税法的具体规范,纳税人从中寻求漏洞获得税收利益。

 

《个人所得税法》与《企业所得税法》有着不同的规则,决定纳税人必然依循不同的避税设计,反避税规则也应有所不同。如在采分类所得税制的背景下,变更所得类型是实践中的典型避税形态,但在采综合所得税的企业所得税制中并不是重点关注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