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家庭福利保障的三个关键 | 《个人所得税法》修改( 六 )

 

对此,笔者建议在以个人为申报对象的基础上,可考虑采用家庭联合申报制度,将“两代三(四)口之家”设定为纳税的核心家庭,以夫妻双方的收入为基础进行纳税申报,由其抚养的家庭成员作为扣除特殊费用的条件。由此,国家可通过汇总家庭成员的所有收入,确定家庭开支的范围进而确定进行家庭生计扣除的额度,保障纳税人综合负担能力的公平。

 

当然,考虑到家庭课税可能带来的婚姻惩罚或婚姻奖励的影响,可采用双向可选择的计税模式,即:纳税人既可以选择以个人为单位计税,也可以以家庭为单位计税。至于究竟选择何种纳税模式,则由纳税人自主决定。

 

第二,个人所得税的标准扣除额应考虑家庭基本生存需要的动态性进行弹性调整。

标准扣除额并非静态、稳定的概念。事实上,随着经济生活的变迁,人们的基本生活需求也将随着家庭消费增减、物价水平变化以及通货膨胀等因素发生改变。

 

然而,《草案》虽明确将标准扣除额从原有的3500元提升到了5000元(年扣除额为6万元),但是对于大多数中产阶级而言,5000元的标准仍低于预期。并且,鉴于调整后的5000元标准适应范围扩大到包括劳务报酬、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在内的综合所得,其对于收入以工资薪金收入为主的阶层而言,税额会大为降低,但对收入形态多元化而每项收入均较少的纳税人而言,标准扣除额的对其税额并无实质影响,甚至会不降反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