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家庭福利保障的三个关键 | 《个人所得税法》修改( 三 )

 

此次《草案》采取“小综合所得”的处理方式,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动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4项劳动性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表明进入税法调节的居民收入不再局限于单一项目,而是综合性的收入。这一变化,既增进了对纳税人收入的整体性理解,也更符合居民收入分配存在差距的现实,使得国家对家庭收入水平的评估更为科学。

 

第二,基本减除费用标准的提高有助于保障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

“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又称为“免征额”,是考虑了保障纳税人基本生活需要后作出的税基标准。在个人所得税中,这一标准扣除标准又被称为“课税的禁区”,纳税人只有在其所得超出其个人和家庭最低生活所需费用时始有负担能力。

 

因此,所得税的征收必须减除纳税人保障生存的必要费用,预留给纳税人最低限度的生存需要和生存空间。

考虑到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标准扣除额过低的问题,《草案》主张将个税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至每月5000元(每年6万元),将适用范围扩大到包括劳务报酬、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在内的综合所得,提升幅度高达40%。这一调整充分体现了基本的税收公平观,有助于保障中低收入家庭的税收负担,保障其成员的基本生存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