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家庭福利保障的三个关键 | 《个人所得税法》修改( 五 )

 

然而,整体观察《草案》可知,我国个人所得税的修改依然实行的是以个人为单位的征收模式,未将家庭作为独立的纳税主体对待,容易造成国家片面强调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义务而忽略纳税人作为家庭成员在社会生活场域中的具体负担。

 

因此,为使个人所得税的制度设计充分考虑家庭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未来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工作应关注家庭福利保障并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改进:

 

第一,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应在综合计税基础上,逐渐建立以家庭为课税单位的课税模式。

目前,“以个人为主体”的个税征收方式对纳税人的部分劳动所得进行综合征税固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家庭成员收入的多元化,但立足支出角度审视,由于每个人所处的家庭结构、家庭环境,所承担的家庭负担不同,必须充分考虑家庭生计的费用扣除方能做到征税实质公平。

 

由于家庭结构的差异和家庭贫富的差异,在某种程度上,考虑家庭生计的费用扣除制度在以家庭为课税单位的税制设计下才会有意义和操作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