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家庭福利保障的三个关键 | 《个人所得税法》修改( 七 )
例如,对于同时拥有一项或多项劳动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纳税人,原来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扣除800元或者20%的,但现在根据《草案》规定,只能跟工资薪金一起共同扣除5000元,扣除的额度不降反升。
因此,个人所得税改革应综合考量不同劳动所得的成本支出,评估在5000元以上设置起征点的可行性。同时,为防止个税起征点调整过于频繁,可考虑建立个税起征点定期自动调整机制,使其与物价水平及收入上涨水平相关联,以指数化的方式实现动态调整。
第三,个人所得税的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标准和方式应当进一步予以具体化。
从实质公平角度出发,只有在对所有家庭成员取得的全部收入进行综合计税,考虑家庭整体负担基础上,方能实现税收实质公平。
根据《草案》规定,在标准扣除和专项扣除之外,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支出可纳入专项附加扣除的事项范围,但专项附加扣除的标准为何,是否可以因地而异并未予以明确。可以肯定的是,由于纳税人是否组建家庭、是否养育子女、是否贷款买房、是否租赁房屋等情形各异,家庭因为教育、抚养义务和住房压力的承担所带来的负担亦不尽相同,如果采取“实际费用确定原则”的据实扣除方式,可能催生家庭在法定义务外随意扩大附加消费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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