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明年实施 业界吁尽快制定司法解释( 五 )

有专家认为,没有明确提及“微商”,无法准确界定这类新兴电商经营者的责任。但也有专家认为,“微商”具有强烈的时代性,但不具有必然的持久性,因此不适于在立法中作出直接规定。

在齐爱民看来,电商法应当是全面规制电子商务交易行为的基本性法律,应当包括所有符合该条件的网络交易经营主体。“虽没明确提及微商,但微商在本质上也是借助于微信、微博等平台实施交易行为并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主体,不在第2条排除适用的范围之列,因此其应当被纳入监管范围。”齐爱民指出,电商法采取的是反向排除方式,为未来的新型电子商务形态提供了制度空间。

“微商肯定包含在电商法里”,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苏号朋认为,微商作为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要按照相关规定承担责任,“这点毋庸置疑”,目前许多不规范的微商个体,需按电商法的要求,在今后履行相应的登记、纳税等义务。

但苏号朋担忧的是,微商是在微信、微博和短视频等社交平台上,这些社交平台的性质不属于电商平台,这在界定相关责任时,可能会出现商家有责、平台无责的情况。“社交平台是否需要承担第三方平台责任,这还需要作进一步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