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明年实施 业界吁尽快制定司法解释( 二 )

有专家建议,在司法解释上,可以对“相应的责任”进行明确,如不同类型的案件和情况,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可以举例说明,以便司法界更好地参考。

《电子商务法》规定“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间对“相应的责任”的说法,曾多次变动。从电商法三审稿中的“连带责任”到四审稿中“补充责任”,再到最后的“相应的责任”。这些变动,也引发了不小的争议。中消协也曾发声,认为这种改动,将很大程度上减轻电商平台的责任。

在齐爱民看来,“电商法不能一味地规制,还应当考虑到电子商务发展的促进。”“相应的责任”在规定上看似减轻了电商平台的责任,但在未来的法律适用中,也要通过司法实践来形成该条适用的判断标准。“也将问题的解决交由未来的司法实践。”

一位从事民事法案件审理的法官认为,在具体判案中,可能会出现大家对相似类型的案件判罚程度有所不同。他举例,过去在审理案件时,司法界对新消法第44条规定认定不一致。该条规定提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