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阴阳合同”逃税会追刑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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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影视圈一条“潜规则”被爆料,有的演艺明星疑似利用大小“阴阳合同”逃税,引发了社会公众的高度关注。一石激起千层浪,多家影视公司股价纷纷大跌,国家税务总局已责成江苏等地税务机关依法开展调查核实。那么,“阴阳合同”是否存在逃税行为,如果事件属实当事人是否面临刑事责任?





明星的片酬该交什么税





所谓“阴阳合同”,就是同一交易的双方主体签订了两份合同,一份金额较小的“阳”合同,一份金额较大的“阴”合同,根据明面上的合同进行纳税,从而达到逃税的目的。





这涉及到一些关于“税”的法律问题,其中,个人所得税就是最常见的一种。根据法律的规定,对于不同类型的个人所得适用不同的税率及计算方式,如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等适用不同的超额累进税率。





那么,明星的表演、演出所得属于其中的哪种类型?又该如何征税呢?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个人从事影视、演出、表演的所得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我们平常所熟悉的3500元的个税起征点指的是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和工资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不同,一次性劳务报酬超过800元的需要征税。此外,还有一个针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法律规定,即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超过2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万元的,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后,适用20%的税率;应纳税所得额在2万元以上、不超过5万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后,适用30%的税率;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万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后,适用40%的税率。如果合同主体是个人,那么需要按照上述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假如以一张6000万的合同来计算,应缴纳1919.3万元税款。





偷税漏税最高面临5倍罚款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和企业的法定义务,偷税行为会受到一定的行政处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如果被确定为偷税,则可能承担以下这些行政责任:补缴税款,纳税人首先应当将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补上;缴纳滞纳金,滞纳金根据纳税人滞纳日期的长短来确定,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处以罚款,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可以看出,对于偷税的行为,法律的处罚还是比较重的,如果按照最高处5倍的罚款计算,当事人所交纳的罚金可能会远远超过自己所获得的报酬。





“初犯”有可能不追刑责





与税收征收管理法不同,我国刑法中没有偷税这个概念,而是采用了“逃税”这一表述。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以及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201条的规定,逃税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那么,对于利用“阴阳合同”逃税的行为是否一定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呢?我国刑法修正案(七)中增加了对逃税构成犯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特殊规定:“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任何逃税案件,必须首先经过税务机关的处理,否则司法机关不得直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就不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首先,按照税务机关下发的追缴通知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规定,积极采取措施,补缴应缴税款;其次,缴纳滞纳金;最后,已受到税务机关行政处罚。





作出这一特殊规定主要是考虑到打击逃税犯罪的目的是加强税收征管,保证国家税款收入,行为人经催收后主动缴纳税款,接受行政处罚,更有利于巩固税源,提高公民、企业自觉纳税意识。





特别需要提醒的是,这条特殊规定仅限于初犯、偶犯者。如果当事人在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即使经催缴后补缴了税款,符合数额和比例要求的,依然构成犯罪。并且,对“初犯”宽大政策仅限于在被公安机关立案前,如果是在公安机关立案后补交税款、滞纳金、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逃税与避税的界限何在





避税,也是日常生活中经常听到的说法,那么避税和逃税罪有何区别呢?





一般认为,避税行为是指利用税法的漏洞或模糊之处,通过对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的安排,以达到免税或者少缴税款目的的行为。一些公司选择在避税地或低税率地区注册公司或成立工作室;或者采取税额摊薄、债转股等方式进行避税。这些五花八门的避税方法虽然有违税法精神和诚信原则,但不能认定为犯罪。两者最主要的区别要看行为人是否采取了欺骗、隐瞒的手段。签订“阴阳合同”的行为显然是采取欺骗、隐瞒的手段,已超出了避税的范畴,是一种违法行为,甚至可能构成犯罪。





(作者单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