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后的房屋抵押,抵押权人能要求承租者搬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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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D某有一处楼房价值50万元,于2006年7月1日租给J某居住,租期1年。同年7月15日,D某向X某借款40万元,以出租的楼房作为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07年3月,D某欠X某的债务到期无法清偿,便与X某商议将该楼折价抵偿债务。X某取得房屋后,要求承租人J某搬出去。J某以租赁合同未到期为由不肯搬迁,双方遂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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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本案中,租赁合同订立时间在抵押合同之前,因此J某有权在该房内居住至租赁合同期满,X某不得要求其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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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九十条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租赁关系成立后,该出租的财产办理抵押登记,因实现抵押权而将抵押财产转让时,抵押人与承租人之间原有的租赁关系不终止,承租人可以继续享有租赁权。如果先办理了抵押登记,后将抵押财产出租,实现抵押权后,承租人不能继续要求承租抵押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