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拳打击毒品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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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美编 张维麟 画





背景





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云南省禁毒条例》,并规定自今年6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云南省禁毒条例》对毒品犯罪出现的新情况修定了新的内容,意在严厉打击制毒贩毒吸毒和发布制毒信息等违法犯罪行为。





话题





新修订的《云南省禁毒条例》有哪些新内容?对当前的云南省禁毒工作有何现实意义?





为净化生态、保障公共安全亮出利剑





对涉毒文艺人士“亮红灯”,“毒驾”将面临更严格处罚





高额利润让毒品贩子心存侥幸、铤而走险,新型犯罪手段花样翻新,新的吸毒戒毒难点不断涌现……面对禁毒斗争发生的新情况、新挑战,为满足禁毒工作的实际需要,2016年,云南省政府启动了《云南省禁毒条例》的修订工作,这是《云南省禁毒条例》自1991年制定、2005年修订后的第二次修订。2018年3月31日,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云南省禁毒条例》,并规定自今年6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新修订的《云南省禁毒条例》含总则、禁毒宣传教育、毒品管制、戒毒管理和服务、禁毒国际合作、禁毒工作保障、法律责任8章69条,对毒品犯罪出现的新情况修定了新的内容,以彻底瓦解犯罪分子钻法律漏洞贩毒制毒的痴心妄想,有效解决新出现的问题和难点,为大众创造一个清澈明净的社会环境。





针对近年来不少艺人界吸毒事件曝光、给社会造成十分恶劣影响的现状,《云南省禁毒条例》规定:广播影视、网络视听、文艺团体及有关单位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因涉毒行为被公安机关查处未满3年,或尚未戒除毒瘾的人员,不得邀请其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广播影视节目或者举办、参与文艺演出;另对上述人员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广播影视节目以及代言的商业广告节目,不予播出,但进行禁毒宣传教育的除外。





若制作、播出广播影视节目或者举办文艺演出,邀请因涉毒行为被公安机关查处未满3年或者尚未戒除毒瘾的人员作为主创人员的,由文化、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对邀请方、播出方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播出上述人员代言的商业广告节目的,由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为有效杜绝和遏制“毒驾”带来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云南省禁毒条例》规定,严禁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船舶、轨道交通工具、航空器等。规定交通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驾驶人员涉毒筛查制度,将吸毒筛查纳入驾驶人员体检项目,并主动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发现驾驶人员有吸毒行为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驾驶,并向公安机关报告。交通运输企业未建立驾驶人员涉毒筛查制度的,由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交通运输企业发现驾驶人员有吸毒行为,未责令其立即停止驾驶并向相关部门报告的,由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





针对特殊人群实施专门戒治





可指定一些毒品犯罪嫌疑人在专门场所监视居住 ,对病残吸毒人员实施分类戒治





《云南省禁毒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禁毒工作需要,可以设立专门场所,对怀孕、正在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患有艾滋病、癌症、尿毒症等传染病、严重疾病的毒品犯罪嫌疑人,可以指定其在专门场所监视居住;并加强对专门场所的管理和监督,组织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和救助保障。





对病残吸毒人员也有了更加细化的办法。《云南省禁毒条例》规定,吸毒成瘾人员被依法决定强制隔离戒毒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开辟专门区域收治病、残吸毒人员,实施分类戒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设立关爱机构,对接受社区戒毒(康复)的老、弱、病、残等特殊吸毒人员,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征求本人或其父母、其他监护人同意并签订戒毒(康复)协议后,可以送交关爱机构进行集中戒毒(康复)。对符合条件的戒毒(康复)人员,政府需采取集中就业安置、分散就业安置、提供公益性岗位、鼓励自主创业等方式进行就业帮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参与戒毒(康复)人员就业安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自主创业的戒毒(康复)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费补助和税收优惠,支持集中安置基地(点)的建设用地和建设经费。





严查网上涉毒违法信息传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发布、传播、转载、链接涉毒违法信息





近年来,在公安机关高压严打下,传统毒品犯罪另辟蹊径,借道互联网。一些制贩毒分子通过互联网发布毒品及其他涉毒物品销售信息、交流制毒技术、联络实施毒品犯罪,带来了巨大危害。





针对这一严峻形势,《云南省禁毒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发布、传播、转载、链接包含吸毒、制毒、贩毒的方法、技术、工艺、工具、原料来源等违法信息;各类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及网络空间的创建者、管理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他人利用互联网、网络空间进行涉毒违法犯罪活动。一旦发现涉毒违法犯罪活动,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采取停止传播、保存记录等措施。





若违反上述规定,单位、个人、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及网络空间的创建者、管理者将面临公安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惩罚;情节严重的,单位将被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将被责令限期停业整顿。





公安、通信、网络等管理部门,则应建立查处网络涉毒行为的协作机制,加强网上涉毒违法信息的监测,依法处理涉毒违法犯罪活动。





实施实名制严把寄递物流关口





建立寄递实名登记、收寄验视、信息保存以及收寄人员禁毒培训等管理制度





《云南省禁毒条例》规定,邮政、寄递、物流等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寄递实名登记、收寄验视、信息保存以及收寄人员禁毒培训等管理制度,发现寄递疑似毒品、易制毒化学品等违禁物品的,应当停止运送、寄递,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公安、交通运输、邮政、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禁毒联合检查机制,对邮政、寄递、物流等经营单位执行禁毒管理制度进行检查,对托运、寄递的物品进行抽查。邮政、寄递、物流等经营单位未实行寄递实名登记、收寄验视、信息保存、收寄人员培训等制度,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导致收寄、承运毒品,发生涉毒案件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限期停业整顿。





记者 张子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