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厉打击网络造谣 我市今年已处罚1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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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南江男子常某某与杨某某因在部分网站、新浪微博以及微信朋友圈发布不实贴文,后经过公安部门调查,分别给予二人拘留7日和5日的行政处罚。据了解,这也是我市公安机关今年以来打击网络造谣而处罚的第8起案件,全市今年已处罚11人。公安部门提醒市民,不信谣,不传谣,对于不实信息或从不明渠道得到的信息,要加以甄别,不能盲目传播。若散布谣言,导致引起社会恐慌或恶劣影响,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报采访人员 严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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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某在微信群中造谣,被巴州区公安分 局依法行政拘留10日

严打网络造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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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年行政处罚1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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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自媒体负责人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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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民警介绍,今年以来,全市网安部门共查处网上虚构事实、传播、散布谣言案件 8件,行政处罚 11 人;处罚本地自媒体负责人4人,约谈本地自媒体6家。同时,通过网警执法账号发布案(事)件情况通报10余起,辟谣信息21条,网上告诫警示网民5000余人。

网安民警告诉晚报采访人员,这些查处的案件多集中在四五月,这期间我市发生多起突发事件,部分网民借机将事件发至互联网,并经微信、微博等即时通讯工具快速传播,形成网络热点。

“个别网民和自媒体为达到博取眼球、吸引关注、病态圈粉的目的,对案件或者事件断章取义,添油加醋,甚至胡编乱造,大肆制造、发布网络谣言,引发社会热议。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民警介绍,针对此情况,网安部门加大了24小时网上巡查力度,打击处理了一批造谣、传谣人员。

此外,按照公安部、省公安厅统一部署,我市自年初启动“净网 2018”专项行动以来,还加大了对网络赌博、网络色情、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

遇到疑似网络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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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可@“巴中网警巡查执法”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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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也是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及时处理网络谣言的重要渠道之一。市民遇到疑似谣言,除了向相关部门核实外,也可以直接 在 新 浪 微 博 @“巴中网警巡查执法”举报。

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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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一自媒体造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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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被罚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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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月 9 日 17 时许,巴州区回风大道发生命案,巴中一自媒体将案发事件的信息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文中配有疑似案发现场的血腥图片。发布后,媒体大量转发。经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核实,文中配图非命案现场图片,发帖人将血腥图片与案发事件的信息进行了拼凑,属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巴州区公安分局依法给予该自媒体负责人曾某某罚款500元的处罚。

造谣“小轿车当街压死一个小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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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微信公众号持有人被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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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4日,一微信公众号发布一标题为“今天下午一点左右黄家沟一辆黑色小轿车当街压死一个小孩,太惨了!”的信息,并配有一段时长9秒的视频,视频大致内容为:一十字路口处一辆黑色小轿车撞倒了一名小孩,小孩亲属对肇事司机进行殴打。该信息和视频迅速在微信中流传,造成不良影响。

经核实,该视频系外省市发生的事件,并非发生在巴城黄家沟。通过调查,43岁的通江人王某某为该微信公众号持有人,他从一朋友处获得该视频后,未进行核实,便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巴城黄家沟发生该事件的信息并配视频。随后,市公安局经开区分局对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的王某某处以行政拘留2日的处罚。

造谣“巴中学生故意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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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微博网民被行政拘留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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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月 25 日,新浪微博网民“Vee 走着走着就散了”微博发布“四川省巴中市学生故意杀人、现在的学生胆子真是太大了,这样的出去社会真是想想都可怕”并附视频。经核查,该视频发生地为资阳安岳,与巴中无任何关联,该微博网民涉嫌造谣,经进一步侦查,发现新浪微博网民“Vee 走着走着就散了”使用人真实姓名为余某。目前,违法行为人余某被恩阳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3日。

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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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网络暴力将面临民事责任和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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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除了网络造谣外,实施网络暴力,同样将面对民事责任和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网络暴力是指行为人利用网络平台和网络渠道,采取侮辱、谩骂、诽谤以及披露他人隐私等侵犯性行为,对他人隐私、名誉等人身权利及财产权利造成直接或者间接伤害的网络侵权行为。

近日,巴州区一男子就因不满交警处罚,在其个人微信朋友圈辱骂交警,而被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本报法律顾问、四川法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健介绍,网络暴力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两类,一是人肉搜索,二是网络语言暴力,网络语言暴力又包括网络谣言、网络诽谤和道德绑架等。从法律层面上来说,实施网络暴力的行为人,可能会面临民事责任和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三方面的责任。在民事责任层面, “根据《民法总则》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进行人肉搜索不当收集、公开披露他人个人信息,以及造谣、诽谤和侮辱他人都可能构成民事侵权,就会承担赔偿损失、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在行政责任层面,“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的规定,当事人实施网络暴力可能要面临拘留或者罚款的行政责任。”在刑事责任层面, “对民事主体实施网络暴力可能会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侮辱罪或诽谤罪,另外,当事人实施网络暴力,如扰乱社会秩序,则可能涉嫌寻衅滋事或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犯罪而受到刑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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