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为争父亲抚恤金 与母亲、姐姐对簿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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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李兵





家里的老父亲去世,老人的儿子却因父亲的抚恤金分割问题,与自己的母亲及姐姐对簿公堂。4月12日,记者从长安区法院了解到该院近日审结并生效的一起案件,令人深思。





争端:





老父亲去世儿子争要十余万元抚恤金





市民王先生的父亲于2015年8月4日去世,王先生主要负责老父亲的丧葬事宜。王先生称,在此期间,自己支付了相关费用约7000余元。老人去世后,其工作单位发放了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补助金等费用近13万元。由于一直无法分割这笔钱,王先生于近日将母亲和姐姐诉至长安区法院,争要抚恤金和丧葬费共计10余万元。





在庭审中,张老太认为,多年来自己和丈夫相互照顾,家里发生的事情也都是由女儿出面,因为儿子光顾着为自己挣钱,并不照顾父母的生活。因此,她和丈夫后来一起搬到了女儿家住。





“我丈夫年老多病,即使生病住院了,儿子也从来不陪护。”张老太说,丈夫死后,她给了儿子8000元让其安排办理丧事。丧事过后,张老太曾向儿子索要过发票,王先生却表示没有。为此,母子俩还争吵过并不欢而散。因此,张老太请求法院判令抚恤金归自己,驳回儿子的诉讼请求,维护垂暮老人的切身权益。同时,王先生的姐姐王女士认为,分割父亲的抚恤金时,对父亲尽更多赡养义务的子女应适当多分,不尽赡养义务的子女,可以少分或不分。





对于母亲的说法,王先生当庭表述,他是四十多岁才有了孩子,所以没有时间和精力去照顾老人。





判决:





抚恤金不属于遗产分割应考虑客观情况





法院审理后认为,抚恤金是死者所在单位等给予死者近亲属和被扶养人的生活补助费。在张老太的丈夫去世后,上述费用应由其近亲属,即张老太和两个子女进行分割。因抚恤金发生于死者死亡后,所以不属于遗产,不能作为遗产继承。对于抚恤金的分割,一般按照均等分割原则处理,同时也应酌情考虑各近亲属的客观情况。就本案而言,张老太年老多病,王女士在父亲生前与其同住并尽了较多的赡养义务,王先生亦认可自己没有时间和精力照顾老人。因此,张老太和王女士应适当多分割一些。





法院最终判决,王先生分得20000元,张老太分得60000余元,王女士分得40000余元。关于丧葬费,因王先生和张老太均主张系自己所出但是均无证据,故发放的丧葬费由王先生和张老太平均分割。





长安区法院民二庭庭长苏亚萍称,“家和才能万事兴”,我国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在父母生前尽到赡养义务,尽自己所能多陪伴父母、照料父母,让父母安享晚年,是子女对父母最好的孝敬。而抚恤金是死者死亡后,国家规定发给死者家属的一种精神抚慰和经济救济方式,其不属于遗产的范围。按照抚恤金的性质,以主要照顾、优抚、救济死者生前需要扶养的丧失劳动能力的亲属、兼顾其他亲属为原则进行分割。虽然案件已经有了判决,但金钱买不来亲情,为了几万块钱而失去亲情,想想真的值得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