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速递】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目录将实行动态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17号

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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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17号

 

为进一步加强《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管理,建立健全动态管理机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目录》实施动态管理



  (一)为加强《目录》动态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对2017年1月1日以前列入《目录》后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无产量或进口量的车型、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列入《目录》后12个月内

无产量或进口量

的车型,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

从《目录》中予以撤销



  (二)从《目录》撤销的车型,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机动车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将

不再接收带有免税标识的撤销车型信息

,税务机关

不再为其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优惠手续



  (三)已从《目录》撤销但需恢复资格的车型,企业要按政策要求重新申报,经审查通过后列入《目录》。

  (四)购置新车时已享受购置税优惠的车辆,后续转让、交易时

不再补缴车辆购置税



  (五)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对《目录》内企业、车型加强事后监督检查,如发现存在违反相关标准法规的,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将按照相关要求予以处理处罚。

其他事项



  (一)列入《目录》的车型,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企业上传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信息应进行标注免税标识。如未标注,机动车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将不予接收。

  (二)《目录》组织申报、宣贯培训,及具体技术审查、监督检查工作,现委托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承担。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3月3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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