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年产权到期?!土地使用权还是我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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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在我国,城市土地的所有权是归国家所有的,而个人所拥有的是作为用益物权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一般都是有一定使用期限的,常见的使用期限有70年、50年不等。那么,如果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了该怎么办呢?如果土地上还建有房屋和建筑的话,我们是否有权继续使用该土地呢?国家又能否无偿收归土地呢?下面我们来看一下法律上对此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49条的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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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物权法》对此规定为“自动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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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对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的情况下,要续多久、怎么续、是否收费、如何收费等等问题均没有作出规定。

根据2016年12月8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问题的复函》的内容来看,目前针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自动续期,“不需要提出续期申请”,“不收取费用”,“正常办理交易和登记手续”。但是该复函对此所做的规定仅仅是临时性的过渡规则,具体未来要如何规定,还是要留待以后立法上来给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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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直接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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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2条规定: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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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知,针对于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目前法律上的规定是很明确的,即应在土地使用权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公共利益需要外,应当批准,但是要按规定重签出让合同、支付土地出让金;未申请或申请未被通过的,国家则有权无偿收回土地。

以上就是目前法律上对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如何处理的规定,可以看到我国法律上对于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定较为明确和具体,而至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如何自动续期,还没有明确和完善的规定,我们也期待以后立法上能给出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案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