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税4天3次亮相 方案轮廓逐渐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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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开始:
3月4日、3月5日、3月7日,从3月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新闻发布会开始计算,短短4天时间,房地产税3次“亮相”今年全国“两会”,而且信息量是逐次放大,逐次具体。
“炒房者”与“住房者”对房地产税态度迥然,“炒房者”痛之恨之,拒房地产税于千里之外,“住房者”则是喜喜洋洋,糖果糕点上桌,准备开门迎客了。
“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有不少“炒房者”其实没把这句话当回事,把房地产监管政策的主基调放置一边,心存侥幸、炒一把再说,处心积虑编制一些沉甸甸的“炒房”理由。用一句流行语来解读“炒房者”的心境不足为过,那就是“老扎心了”。
3月4日,全国人大发言人张业遂称,房地产税立法工作正在加快进行,房地产税方案已在内部征求意见;3月5日,李克强总理作政府工作报告时说,“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
3月7日,在财政部采访人员会上,财政部副部长史耀斌用超过900字的大“篇幅”,“诠释”了房地产税。史耀斌称,“我们正在设计、完善,同时再进行论证和听取意见”。史耀斌用了“完善”二字,与全国人大发言人张业遂的“房地产税方案已在内部征求意见”表述相呼应,应该可以断定,房地产税方案轮廓已经逐渐清晰。史耀斌称“中国会参考国际上共性的制度性安排的一些特点”,说明我国的房地产税不是“孤立”的版本,在一些环节上,也会采取“拿来主义”,“它山之石、可以攻玉”,在房地产税立法上同样具有现实意义。
从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看,房地产税推出也存在着“倒逼”。张业遂称,“对现行的税收条例修改上升为法律,力争在2020年前完成。”
2020年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也可以解读为2020年是房地产税法完成的时间底线。也有专家给出了“具体”时间表,这是一家之言,不足为信,但从房地产税“亮相”的相关内容看,房地产税离我们确实越来越近了。
关于房地产税,你必须知道的几件大事。
01 权威人士怎么说?
房地产税立法进程加快,遵循“立法先行、充分授权、分步推进”原则,作为健全地方税体系的一部分,目前方案正在设计中,需要多方论证和征求意见。
十三届全国人大新闻发言人张业遂说,加快房地产税立法是党中央提出的重要任务,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和财政部牵头组织起草,目前正在加快进行起草完善法律草案、重要问题的论证、内部征求意见等方面的工作,争取早日完成提请常委会初次审议的准备工作。
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今年我国将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健全地方税体系,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
财政部副部长史耀斌在回答两会中外采访人员提问时指出,按照中央的决策部署,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财政部以及其他有关方面正在抓紧起草和完善房地产税法律草案。房地产税总体思路就是“立法先行、充分授权、分步推进”。先设计、完善,再进行论证和听取意见。
02 为什么要征房地产税?
有三个作用:
一是调节收入差距、促进社会公平。二是筹集地方财政收入,逐步替代土地出让金。三是增加保有环节税收,降低建设交易环节税收。
房地产税的作用主要是调节收入分配,特别是个人财富的集聚,起到促进社会公平的作用。
同时,筹集财政收入,用来满足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需求。按照国际4个房地产税通则,从中国的国情出发来合理设计房地产税制度。
目前,中国房地产税体系主要有10个税种,涉及开发建设、交易、保有三个环节。其中,开发建设环节涉及7个税种,交易环节,涉及7个税种,在保有环节,有2个税种。
合并整合相关税种、合理降低房地产在建设交易环节税费,既能够起到筹集财政收入的作用,又能够起到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的积极效应。
03 未来的房地产税有哪些基本特征?
一是按照评估值征税。对于所有的工商业住房和个人住房,未来需要建立一整套的评估体系,包括有公信力的房产评估机构、不动产登记制度。
二是有税收抵扣,保障基本住房需求。未来需要清楚界定居民“基本住房标准”,以确定房产税的免征条件。也会有税收优惠或扣除标准,对一些困难的家庭、低收入家庭、特殊困难群体给予一定的税收减免。
三是房地产税由地方自主征税。未来房地产税归属地方税,收入归地方政府。地方政府用这些收入来满足教育、治安和其他公共支出,替代现在从政府性基金中列支的费用。
四是具有完备的税收征管模式。对于一个全新的税种,要想顺利的在全国进行推广并取得预期效果。一方面,需要通过各种渠道对纳税人进行“培训”,让纳税人充分了解相关的规定;另一方面,也需要积极采纳纳税人的建议和指导,使双方尽可能的削减信息不对称。在开征之后建立房地产税监督机构,建立纳税申辩制度。为保证房地产税的公平客观,对房地产税的采集及使用都需要监督,纳税人有途径提出异议和申诉。模式完备才能保障征税公平。
04 什么时候开征?
房地产税改革,要坚持立法先行,做好立法再提征收,由于工程浩大,预计2020年立法会初见成效。
05 中国房地产税改革必要性和六大前提条件
1、房地产税改革的国际经验与国内必要性。
从国际经验看,房产税通常被成熟市场经济体作为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和稳定来源。随着存量房时代下土地出让金减少、交易环节税收减少,作为保有环节税收——房产税改革的紧迫性上升。
当前我国房地产税负结构呈“重增量轻存量、重建设交易轻保有”的特征;房地产行业税负远高于全国整体水平。房地产税改革是对各环节税赋调整,若对居民住房开征房产税,则应相应减少交易环节税负;同时,简并税种、优化税收结构,为房地产税替代土地出让收入创造条件。
2、个人住房房产税短期内难以推出,6大前提条件尚不具备,尚待加快推进。
1)6大前提条件尚不具备,包括开展全国的住房普查、建立全国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系统、统一界定房屋性质、完成房地产税改革(重新设置建设、交易、保有环节税种税赋,避免重复征税等)、完成《城镇住房保障条例》立法清楚界定居民“基本住房标准”、完成修订《税收征管法》为依法治税提供依据。
2)短期难以替代土地财政:由于较高的豁免设置、较低的累计税率设置、大量房产难以统计和确权、真实城镇化率较低等因素,即使开征个人住房房产税,短期内也难以替代土地出让收入。
3)无论是从国外还是重庆上海试点看,房产税均不是稳定房价的有效手段,如要实现稳定房价、“房住不炒”,需要改革住房制度和建立长效机制。
3、我国房产税历史和效果。
我国目前按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征收房产税。由于征税对象范围窄、税基偏小,目前房产税收入在地方财政税收收入中占比有限,2007-2015年维持在3%左右。2010年国务院和财政部三次发文,推进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
2011年上海和重庆率先试点改革,并未获得可观财政税收,也未对房地产市场形成有效调节。此后个人住房房产税试点陷入停滞。
4、国际经验。
从国外房产税实践经验来看,房产税能作为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有利于调节收入差距,但对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效果均不理想。
风险提示:改革超预期;房地产调控进一步收紧;后周期时代土地出让金收入加速下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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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综合自证券日报、华尔街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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