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科斯定理”看共有产权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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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科斯定理”看共有产权房。产权房|定理|共有|张五常|商品房---
产权房|定理|共有|张五常|商品房---
我在去年8月写过一篇小文《上海经验在前,共有产权房如何降北京的房价?》,使用科斯学说来看待共有产权房,大体上认同这个方向。也与同行争论过,我认为这种房子将会很走俏,但难以降低房价(与商品房价无关系)。
时逾半载,看到北京上周的报道,说中铁碧桂园431套共有产权房销售(个人产权为70%,精装价3.5万/平米,周边二手房5万+,新房预计9万),出现了70%的弃购率(约3万户家庭参与选房)。但随后亦有自媒体反驳说要看销售率,毕竟400多套房子全部卖掉了。
在大众认知上,共有产权仍是个新事物--尽管早前在英国出现过,但不成功,因此存在着明显的分歧,属于正常。该怎么看待它,关乎对“高端有市场、中端有支持、低端有保障”的“房住不炒、住有所居”国策的理解。
共有产权房甫一出现,行内赞弹皆有,弹者冠之以“共产”,责之为“政府与民争利”。赞者指其真正实现“房住不炒”,让刚需赶上最后一班车,并会带来房价的降低。
我个人认同共有产权房的探索方向,原因主要在于我认为这个探索暗合科斯和张五常的产权学说。基于各地的实践,继续探讨一二。(谈的是自己的经济理解,或有不当之处,请方家指正)。
张五常对科斯定理的阐发有三条:1、权利的清晰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先决必要条件;2、若交易成本为零,无论权利归谁,市场都会实现帕累托最优。(张五常指出这一点科斯错,交易成本为零不会有市场)。3、若交易成本大于零,清晰的权利界定,价格机制作为唯一准则会起作用,最终会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
援引科斯那个著名的“牛吃麦子”的案例,无论草地和麦田是归属不同的两个人还是同一个人,只要权利清晰界定,那么用来隔离牛和麦田的栅栏的最合适的位置最终会被找到。
反之,如果权利界定不清晰,资源就可能出现竞争性使用而导致“公地悲剧”,最终出现价值贬损。
最近恰好有个反例可以说明这一点:北京、深圳商品房与政策房业主之间出现严重的“围墙”纠纷,要点就在此。两类业主之间的争拗,就在于商品房公共设施部分的权利界定不清晰(或者说是政策房业主对之的认知不清晰),最终导致了商品房公共设施实际上处于“无主”状态。如果商品房业主没有任何行动,那么接下来一定是这些公共设施的竞争性使用。而商品房业主的反抗,则又带来双方之间的争拗以及政府干预--时间成本以及行政成本的耗费。总之,这个例子在说:政府强压不是好办法,通过规则明晰双方的权利才是正道。
谈到共有产权房,它到底算不算好东西,是不是“与民争利”?
一项制度或者叫约束条件,追求的并非是在任何条件下都是最优,而是相对最优。考察它是否更好,是和它要替代的制度设计相比,有否带来资源使用效率的提升和交易成本的下降。
共有产权制度设计的比较对象,不是商品房的市场化机制,而是之前的两类--经济适用房、限价自住型商品房。我们知道,中国自98房改以来,实际上一直规划的住房顶层设计都是“高端有市场、中端有支持、低端有保障”。20年来,市场这部分得到了大力推进,低端(最穷的那部分)后来也得到了重视与弥补,而中端部分,先后经历了两个大的政策设计--经济适用房(包含福利房、微利房等等)、限价自住型商品房(包含限价商品房、自住型商品房、安居型商品房等等)。
上述两者,均是政府绝对让利的产物(政府在其中不参与分配,不“与民争利”),但却证明是不成功的。也即是,和这两者相比,共有产权房才是较为进步的。
经济适用房,土地是划拨的,未来可转为完全商品房。
自住型商品房,土地和房价都是被限定的,且未来也可转为完全商品房。
如果把政府视为麦田主人,买房者视为草地主人,那么就相当于是说,牛把麦子全吃了,而草地主人却未支付任何对价,“栅栏”一直设到了麦田的起点。这个结果看起来是政府不“与民争利”,但最终却带来的是,麦田主人没有动力种麦子了。
弊端所在:
一,因为无利益存在,地方政府根本不愿意拿出更多的土地来建这种房子,尤其是不愿意拿出好地段,以至于最终导致供应缩减,以及沦为政绩工程。
二是,价格机制被扭曲。按照张五常的解释,价格机制是唯一不会带来资源浪费的准则。这个准则没了,就一定会有替代性安排,排队、资格审查、寻租等等。实践证明,这个的确是带来了资源浪费。为了堵漏,地方设计出一大堆审查防止寻租,为了让房子分配到合适的人手里而产生的成本到底有多大,没有人去考察过,但统归是完全浪费掉了,没有人得益。
共有产权房针对的是这两点。相比前两者,它体现的是尽量向价格机制作为竞争准则的靠拢,靠拢的前提,就是通过权利重划。
来比较一下优劣,还是刚才的标准:新的规则下,交易费用是不是降低了,“租值消散”是不是减少了。
第一,共有产权房改变了地方政府的角色定位,从原来被严格定性为“裁判员”转为参与利益分配的一方。
继续使用上述案例,共有产权房厘定的是政府(代持机构)公有机构和私人之间的权利界定,这个规则下,地方政府实际上成了和买房人签署产权合同的合伙人,它的身份不单单再是那个致力于提供低价房的规则设计者和监管者。
这个利处在于,它会提高地方政府多建共有产权房的冲动,尤其是地方政府愿意多拿出一些更好的地段来建这种房子(这在原来是很大的挑战)。因为绑定了地方本身的权益,相当于说把栅栏移到了合适的位置。这个栅栏怎么移动,移动到哪里,取决于双方基于市价基础上的分成约定。比如像中铁碧桂园,约定房价是3.5万,周边二手房市价是5万,那就移到70%处,市价还是5万,但是买家只要按3.5万支付价格即可。(当然,有人说周边新房是9万,是以这个价格也不是真实市场价。我没有实地考察过(问了北京的同行),依照一般理解:一是,共有产权房是尽量向价格机制靠拢,但是还是要体现出保障性能,相对商品房市价有所折让是一定的;二是,共有产权房是刚需房,产品质量应该相对完全商品房有所下调,因此没理由和周边新建商品房价格同比,故此和周边较旧的二手房价格相比较更为合适)。
第二,价格机制相比前述两者,发挥的作用更多,资源浪费的减少更多。
原来的机制下,为何寻租屡禁不止?主要原因就在于:市价被扭曲过甚(违法成本过低也是一项因素),以至于能申请到房子便意味着大赚。关于这点,媒体已有测算,同样条件下,购买自住型商品房5年后获利要远超共有产权房。
共有产权房显然也不是完全的市价原则,但是,政府通过代持其实让房屋价格更靠近了市场水平。自然也会有很多人想通过买入共有产权房牟利,但是相比于之前两类,一是投资的吸引力打了折扣(因为投资所得要比原来为低),二是,审查也更为简单(较多向价格机制靠拢,没有了收入限定,家庭收入审查本身就是一项巨大的成本),设计出的违法成本也更为奏效。
是以,现在的共有产权房是一种“购房支持”,但它减少的资源浪费是可以预见的,对土地价值的更大化利用也是可以预见的。
正是基于以上对比,如果说“中端有支持”是未来的住房国策之一,那么,共有产权房作为自住型商品房的替代品,是一种进步。
当然需要和新加坡的“组屋”做对比--我们的共有产权房学习新加坡的“组屋”成分居多,学习香港“居屋”的成分居少。看北京共有产权房文件,可以很清晰的看到新加坡“组屋”的影子。比如“家庭只能同时持有一套组屋”、“5年内不可流转”、“封闭管理、循环使用”的精神,很多有体现。
不同处在于,新加坡模式实现了85%以上的公民住在组屋里,但政府不占权益。这一点会作为反击我们共有产权房政府要占有权益的依据,也许我们会问,为什么新加坡可以做到政府无权益但也没有出现资源浪费呢。也许无法深谈,我们只能在既定条件下选择最大公约数。也许,新加坡再怎样也只是一个城市,没有无限量的移民涌入,这是他们可以大规模推广组屋而我们不可学之处。
如果说有不明之处或风险点,我认为是这里:政府所持的那部分共有产权房权益,有没有限制?目前文件里没有看到。地方通过代持机构握有的那部分产权份额,公开说是不卖,但不意味着不融资,远期会不会用它来做抵押?以及如果出现了问题,会否影响业主的居住权?这些没有看到对地方政府的权利限制,这才是值得深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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