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教师吓唬孩子属“变相体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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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晚报讯(通讯员路骊珠曾宪佳记者于英杰)张家港某幼儿园的一名教师以幼儿园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为由,向幼儿园主张赔偿金。近日,张家港法院审理了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认为该教师变相体罚学生,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幼儿园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判决驳回其要求赔偿金的诉请。该教师不服,提起上诉。日前,苏州中院二审维持了该判决。





马某于2013年2月起在张家港某幼儿园工作,担任教师一职。双方签订的最近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6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止。马某在工作期间,在家长QQ群中宣扬其为吓唬幼儿使用“谁再哭就把他妈妈杀掉”“哭得最厉害的小朋友立马不哭,而且讨饶说保证不哭”等言行,幼儿园以其言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管理制度为由,于2016年9月向其发出《关于辞退马某的决定》,解除与马某的劳动合同,并同时将该决定通知了全体职工及上级单位和报送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马某不服该决定,申请仲裁并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认为,马某在工作中吓唬幼儿的行为已对幼儿的心理产生了震慑和威胁的作用,属于对幼儿心理的变相体罚行为,马某的言行与其职业身份严重不符,也严重违反了幼儿园的规章制度,幼儿园有权依据规章制度的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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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承担着教书育人的重任,尤其要注重自己言传身教的品行,如果出现变相体罚学生的行为,会给学生的心理造成不良影响,这也与其应有的职业道德严重背离,同时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对于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教师,学校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