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开展智能投顾业务存在哪些风险?
文/中国工商银行总行法律事务部法律顾问经理
金融科技的发展,尤其是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创新突破,推动了银行智能投顾业务的蓬勃发展,目前多家银行已经推出了各具特色的智能投顾业务。然而,商业银行是否有资质开展智能投顾业务,目前在法律层面尚不明确。
智能投顾主体资质的法律分析
在美国,根据《1940年投资顾问法》,开展智能投顾业务的公司,无论管理资产规模大小,都必须成为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注册投资顾问,例如美国的两大机器人投顾企业Wealthfront和Betterment都是注册投资顾问。《1940年投资顾问法》对投资顾问提出了五方面的要求:一是客户的诚信义务(Fiduciary Duties to Clients);二是重要的禁止行为和要求;三是合同要求;四是记录要求;五是监管要求。机器人投顾同样也受到这些监管要求的约束。但是由于机器人投顾的运作模式已经与1940年法律中对投资顾问的定义有很大差别,完全适用《1940年投资顾问法》并不能有效规制智能投顾业务。美国监管机构已经意识到了这点,2015年5月8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和美国金融业监管局联合发布了一份关于包括机器人投顾在内的自动投资工具的提醒声明,提醒投资者在投资之前应当了解产品的相关条款、技术局限、关键假设、个人信息保密性等,并知悉投资工具可能由于潜在的局限性而提供不适当的投资建议。
业务结构
目前商业银行智能投顾的业务模式可以概括为“投资顾问+销售”,投资顾问功能是指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为客户提供投资组合;销售功能是客户可以根据投资建议进行申购、追加申购、赎回、调仓等操作。目前智能投顾的投资对象主要包括公募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等。在金融分业监管的背景下,中国商业银行针对不同投资对象的投资顾问和销售资质分别有不同的监管规定。
公墓基金领域的投资顾问方面,《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的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投资顾问、评价、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等基金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进行注册或者备案”。实践中基金管理人、专门的基金投资顾问机构具有公募基金投资顾问资质,而商业银行通常并不具备该资质。销售方面,《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91号)第八条规定“……商业银行(含在华外资法人银行,下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应向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进行注册并取得相应资格”。实践中,商业银行大多具有公募基金销售资质。
理财领域的投资顾问方面,《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5年第2号)第七条规定“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按照管理运作方式不同,分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第八条规定“理财顾问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个人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第九条规定“综合理财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根据上述监管规定,商业银行具有理财投资顾问的资质。销售方面,《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年第5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以下简称理财产品)销售是指商业银行将本行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向个人客户和机构客户(以下统称客户)宣传推介、销售、办理申购、赎回等行为”。根据上述监管规定,商业银行具有理财销售资质。
司法实践
对于银行向客户推介销售公募基金的行为,有法院认为代销法律关系中的代销方在接受委托后,并无主动向他人推介代销产品的义务。如果银行在向客户销售基金的过程中进行了主动推介,则银行与客户之间不是基金销售关系,而是金融服务法律关系,即银行对客户进行基金主动推介实际上是银行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应当遵守《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等监管文件中有关银行推介适当性的相关规定。实践中,商业银行从事理财顾问服务,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和产品推介的对象确实包括公募基金。但是,在基金销售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存在一般性的产品咨询和介绍,上述法院判决并未明确如何区分基金销售过程中的一般性业务咨询与理财顾问服务。
在目前对于商业银行是否具有智能投顾业务主体资质尚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从智能投顾的业务本质入手进行分析。如美国监管实践做法所示,智能投顾与人工投顾在本质上实际没有区别,人工智能以及大数据分析技术的应用并未改变其交易结构本质。因此,论证商业银行是否具有智能投顾主体资质,应当首先分析商业银行是否具有智能投顾交易结构涉及的各项业务的主体资质。如果智能投顾的投资对象为理财,则商业银行完全具备理财的投资顾问及销售资质。如果投资对象为公募基金,商业银行仅具备基金销售资格,而通常不具备基金投资顾问资格。为使商业银行合法合规开展智能投顾业务,就不得按照公募基金投资顾问的业务模式进行服务设计和业务宣传,而应当尽量将其归类为理财顾问业务。需要说明的是,智能投顾的合规性和专业性两大问题也必将成为未来中国监管的重点。
智能投顾业务的主要风险点
可能被监管机构认定为无资质开展业务。目前监管并未明确规定商业银行是否具有智能投顾业务主体资质,且商业银行往往没有公募基金的投资顾问资质。如果智能投顾的投资对象为公募基金的,则可能被监管机构认定为违规从事公募基金投资顾问业务。在金融强监管的大环境下商业银行仍存在主体资质合规风险。
可能存在重大技术局限和漏洞的风险。智能投顾业务应用的人工智能和大数据技术并非万能,若某些机构存在技术实力有限、大数据质量和数量限制或设计疏忽大意等原因,则会出现重大技术局限和漏洞。此外,智能投顾还存在实际风险偏好与投资组合风险不一致、策略模型的有效性因市场因素而减弱等风险。
严格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方面可能存在欠缺。目前,针对传统渠道销售基金、理财产品的监管规定日趋严格,例如《银行业金融机构销售专区录音录像管理暂行规定》(银监办发〔2017〕110号)规定,在柜面渠道销售基金、理财产品的,应在销售专区内进行,不得在销售专区外进行产品销售活动。在自助机具渠道销售基金、理财产品的,应在自助机具中对产品风险信息进行充分披露,且不允许销售人员介入营销推介等。对于客户经理提供理财顾问服务的监管同样也很严格,例如从业人员须充分了解所销售产品及客户相关情况,对客户进行评估,形成书面评估意见并由双方签字等。部分商业银行为了规避销售双录及理财顾问服务相关监管要求,未对客户进行必要的分层评估,即盲目引导客户通过智能投顾渠道接受理财顾问服务。此外,智能投顾推荐的投资组合中不同类别产品的风险评级不同,其中部分产品的风险评级可能超过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方面,银行确实存在欠缺的地方。
智能投顾业务的风险防控建议
合规定位业务性质。在目前监管态度尚不明朗的情况下,建议银行在涉及智能投顾服务名称时,尽量避免直接使用“智能投顾”“投资顾问”等表述。尤其是在没有基金投资顾问资质的情况下,业务设计中禁止出现“基金投资顾问服务”类似表述和内容,避免给监管机构造成误解。业务开展前应与监管机构做好沟通工作,必要时可向监管机构进行书面备案。
科学设计算法模型。目前关于智能投顾的算法模型没有统一的技术标准,各商业银行基本都是根据自身的研发实力和数据储存情况自行设计算法模型。为确保算法模型的可靠性及专业性,第一,银行应确保算法模型的业务需求设计人员应当具备理财顾问资质,确保算法模型的业务需求合规专业;第二,银行应当确保业务需求、制度规定、协议约定与算法模型、系统功能保持一致,使算法模型完全体现业务需求,并完全遵守制度规定和协议约定;第三,建立算法模型定期调整、评估机制。银行应当定期对算法模型进行评估更新,以适应外部因素的变化情况。同时,应定期将智能投顾业绩与人工投顾业绩进行对比分析,评估智能投顾专业水平。
充分提示投资者重要事项。智能投顾应当在系统相关页面向投资者明确提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重要事项:智能投顾可能存在的潜在技术局限以及由于技术局限可能导致的投资风险;智能投顾向投资者推荐的是多项产品的投资组合,并非任何形式的集合投资计划,投资者应当了解组合中各项产品的详细情况(尤其是风险水平);智能投顾提供的投资组合建议,仅供投资者参考,投资者应基于自身独立判断决定是否购买该投资组合,并自行承担全部的风险投资。
严格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首先对客户进行必要的分层,在此基础上,确定客户是否适合通过智能投顾接受理财顾问服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确定使用智能的客户最低标准,并通过调查问卷、投资知识测试或模拟交易等方式对客户审慎评估分层,只有符合最低标准的客户才能使用智能投顾。其次严格遵守基金、理财投资者适当性相关监管要求。根据基金、理财投资者适当性的相关监管文件规定,商业银行要履行了解投资者信息、投资者分类(基金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及专业投资者)、投资者风险评级、产品风险评级、投资者与产品匹配销售等法律义务。
线上与线下结合发展。智能投顾虽然相对人工更加便利、快捷,但在目前的发展阶段也存在无法即时回应客户咨询,投顾方案个性化、精细化不足等问题。为弥补智能投顾短板,可以将客户经理引入智能投顾,建立线上、线下联动模式。目前部分银行拥有本行研发的即时通信工具,可以实现客户与客户经理线上即时通信。部分银行也针对客户经理研发了内部营销管理系统,基于对客户信息的大数据分析,勾勒出客户营销画像,提出客户资产配置建议,为客户经理精准营销提供辅助。客户经理可结合自身专业经验知识、对客户的了解以及内部营销管理系统提供的辅助建议,对智能投顾给出的投资组合进行解读、补充和完善,实现线上、线下双向人机交互服务,为投资者提供更加全面的投资顾问服务。
来源:清华金融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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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能力决定商业银行智能投顾发展前景
来源:新浪财经
一、2017年商业银行智能投顾业务概述
1.商业银行智能投顾业务稳中有进
一方面,最早布局智能投顾的商业银行取得一定成绩。公开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5月初,浦发“财智机器人”累积服务客群达431万。招行“摩羯智投”规模在2017年10月底也突破80亿元。
另一方面,新入局者络绎不绝,大中小型商业银行相继布局。2017年5月,兴业银行上线“兴业智投”;2017年6月,光大银行推出“光云智投”;2017年11月,工行宣布上线“AI投”。此外,蓝海智投成为包商银行智能投顾的方案解决方。
表1 国内商业银行智能投顾发展现状(资料来源:公开资料整理)
2.商业银行布局智能投顾的主要特征
一是战略层面给予高度重视。招行于2014年提出“一体两翼”战略,智能投顾成为其“二次转型”的重要方向。工行于2015年提出全面布局互联网金融的“E-ICBC”战略,“AI投”是该战略落地实施的重要环节之一。浦发在全行“十三五”规划中提出“构筑财富管理作业新模式”,“财智机器人”是实现该目标的重要抓手。
二是充分利用商业银行自身优势,注重内部合作协同。工行对传统数据仓库进行重新整理,对传统科技部门进行重新定位,打造全行“数据池”,支撑金融科技业务发展。招行拥有“五星大类资产配置系统”,通过代销业务积累了大量投资者行为数据。同时,招行与浦发均将智能投顾服务内嵌于各自手机银行APP,以实现低成本营销及快速导流。此外,招行与浦发均通过跨部门共享客户、产品及数据的方式,实现智能投顾业务快速布局。
三是分步实施进阶发展目标。当前,摩羯智投和财智机器人分别处于各自发展规划的成长阶段和起步阶段。未来,招行将进一步整合数据资源,打造“深度金融服务自场景平台”。浦发也将开发“智慧客服”与“智能投研”功能,构造闭环式投顾配置服务。
二、商业银行智能投顾面临的困难、风险及监管
1.可能面临的困难
首先,商业银行智能投顾面临盈利困难。从现实情况看,受制于客户结构不均衡、财富管理机制不完善等因素,商业银行智能投顾很可能因盈利不佳而面临项目中止困境。同时,由于国内智能投顾标的多以公募基金、净值型理财产品为主,业务结构决定了不同商业银行的智能投顾很难形成差异化定价。此外,净值型产品交易本身费率较高,加上同质竞争激烈,很可能使商业银行智能投顾陷入交易费用困境。
其次,商业银行智能投顾面临客户困难。商业银行在进行KYP(Know Your Products)时,更多采用机械方式提前配置投资组合,尚无法对影响资产收益的不同因素进行具体分析,即无法实现实时调仓目标。在此意义上,商业银行仍未寻找到增强客户黏性的有效方式,面临已激活客户再次“休眠”的困境。与此同时,在增量客户拓展上,智能投顾还无法实现外部导流等批量获客功能。
再次,商业银行智能投顾面临技术困难。商业银行智能投顾的研发人员较少、专业知识不足,尚无法有效满足功能升级带来的技术研发需求。与此同时,商业银行尚不具备分布存储运算能力,传统IT架构(如集中存储模式、关系型数据库等)无法支撑大数据处理及人机实时交互功能。
进一步地,商业银行智能投顾面临数据困难。在进行KYC(Know Your Customers)时,商业银行主要基于客户自述及内部数据开展风险测评。由于数据局限,风评结果与实际情况往往存在较大差异,“盲人摸象”问题不可避免。未来,预计商业银行会借助外部数据进行KYP和KYC,但由于外部数据体量大、种类多,商业银行将面临数据使用成本高、数据标准化难度大、数据处理效率低等应用困境。
此外,商业银行智能投顾还面临风控困难。商业银行尚未对个人隐私侵犯风险、大类资产配置风险、外部数据使用风险、技术及操作风险等进行深入探讨。随着智能投顾业务范围不断拓宽、涉及资产种类不断丰富、参与人群数量不断增加,风险防控将成为智能投顾升级过程中的最大困境。
2.可能存在的风险
保本承诺风险。在展业过程中,为吸引客户,客户经理往往会直接或间接进行保本承诺。这与《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中的“证券投资顾问禁止以任何方式向客户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相违背。2017年,一行三会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打破刚性兑付。当前,银行智能投顾标的存在相当规模的理财产品,“保本承诺”不仅会面临合规风险,而且会形成风险累积。
代客决策风险。《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明确指出“不得代客户作出投资决策”。为规避这一风险,国内智能投顾从业机构主要采取两种方式:一种是只投资国外标的资产;另一种是采取“人机交互”方式,机器主要进行资产组合推荐,客户决定最终是否购买。当前,后一种方式得到普遍应用,但随着市场竞争加剧、展业压力加大,银行“创新求变”趋势加快,在此过程中,银行很可能存在代客决策风险。
资产违规风险。《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限制非标资产投资、严禁多层嵌套、限制通道业务”。当前,绝大部分智能投顾都采取“黑盒策略”,即在进行资产组合推荐及调仓时,并不说明具体原因。在此意义上,银行很可能将不良资产纳入“资产池”,亦或将风险高的资产组合推荐给风险承受能力低的客户,这些行为都存在资产违规风险。
数据采集风险。2017年6月施行的《网络安全法》对个人信息保护提出了具体要求,明确规定“谁收集,谁负责”、“不得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如前所述,当前银行智能投顾主要基于系统内部数据,尚未涉及外部数据。但随着发展需要,拓展外部数据将成必要之举。在此过程中,如何规避数据采集风险,值得银行深入思考。
表2 与智能投顾相关的现有政策(资料来源:公开资料整理)
3.资管新规的纲领性要求
2017年11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发布(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对金融机构智能投顾提出纲领性要求,核心要点如下:
一是对智能投顾的从业资质作了规定。金融机构必须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在取得相应的投资顾问资质后,才能提供智能投顾服务。同时,金融机构必须充分披露信息,报备智能投顾模型的主要参数及资产配置的主要逻辑。此外,金融机构必须依法合规开展人工智能业务,不得借助智能投顾夸大宣传资产管理产品或者误导投资者。
二是规定了金融机构提供智能投顾服务的“勤勉尽责”要领。金融机构在提供智能投顾服务时,既要遵循《指导意见》有关投资者适当性、投资范围、信息披露、风险隔离等一般性规定,又要根据智能投顾的业务特点,建立合理的投资策略和算法模型,充分提示智能投顾算法的固有缺陷和使用风险。同时,金融机构在利用智能投顾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必须为投资者单设智能投顾账户,并在此基础上对交易流程、交易头寸、风险限额、交易种类、价格权限等做好留痕管理。
三是指明了金融机构防范及处置智能投顾风险的思路。具体而言,在风险防范上,《指导意见》要求金融机构提前制定预案。同时,金融机构在委托外部机构开发智能投顾算法时,应要求后者根据不同产品的投资策略研发相应的智能投顾算法。开发机构应诚实尽责、合理研发算法,保证客户和投资者的数据安全,避免出现使用恶意代码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在风险处置上,金融机构应采取人工干预措施,及时调整或强制终止正在产生危害的智能投顾业务。同时,《指导意见》要求金融机构及开发机构均要视具体情况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
三、2018年商业银行智能投顾趋势展望及对策建议
1.2018年商业银行智能投顾的趋势展望
“率先吃螃蟹”的商业银行将继续保持先发优势。一旦审批智能投顾资质的监管部门得到明确,此前在市场上已经推出智能投顾产品的金融机构,具有最先获得智能投顾资质的优势,“率先吃螃蟹”的商业银行很可能保持先发优势,继续扩大市场占有。
监管细则出台有利于商业银行智能投顾业务发展。已出台的资管新规认为资产管理业务属于特许经营行业,必须获得相应资质。因此,诸多不合规平台将被限制进入智能投顾领域,随着监管细则出台,商业银行将成为开展智能投顾的中坚力量。
不同规模商业银行将进行智能投顾模式细分布局。国内智能投顾已形成针对客户经理的辅助决策模式、针对金融机构的通道服务模式以及针对投资者的智能推荐模式,不同规模的商业银行将据此展开细分布局。同时,在资管新规要求下,商业银行智能投顾将成为自身获客的重要手段。
资管能力将决定商业银行智能投顾业务发展前景。尽管“智能投顾”涉及客户画像、资产配置、投资组合选择、交易执行、组合再平衡等诸多环节,但其本质还是提供投资顾问服务,投顾效果完全依赖于商业银行的资管能力。
2.商业银行布局智能投顾的对策建议
在财富管理新时代,商业银行应当从短期和长期两个视角,循序渐进布局智能投顾。
短期来看,国内智能投顾尚处于发展初期,提早布局将有利于商业银行锁定客户,形成先发优势。在此意义上,合理制定实施规划,是商业银行开展智能投顾的首要任务。一方面,商业银行要基于自身战略及发展基础,充分调动内部合作积极性,加强客户、产品及数据资源共享,按照阶段化发展策略实施稳健经营。另一方面,鉴于资产池及投顾能力是影响智能投顾发展方向及发展前景的重要因素,商业银行需要着重加强与之相关的技术应用及人才建设,以形成核心竞争力,实现差异化发展。与此同时,商业银行应针对智能投顾开展中的盈利、客户、技术、数据及风控困境,着力给出针对性解决措施。除此以外,商业银行还需要提前规划牌照申请事宜,为智能投顾的长期开展奠定基础。
长期来看,商业银行智能投顾应着重做到“三个合规”,即产品合规、操作合规以及数据合规。
就产品合规而言,一是要排除政策限定之外的产品,确保标的合规;二是要排查产品池中所有标的的来源,尤其需要对代销产品进行重点审查;三是要做好客户风评,推荐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相当的产品。就操作合规而言,一是要始终坚持“最终投资决策由客户本人执行”的原则;二是不应向客户承诺或保证投资收益;三是在需要进行调仓时,应向客户充分说明情况,并提供具体调仓依据。就数据合规而言,一是不急于追求“千人千面”,可先行开展“千人十面”、“千人百面”,即优先针对某一类群体(如白名单客户)开展风险测评及数据分析;二是合法开展外部数据拓展及个人信息交易;三是将产品使用权与个人隐私权相结合,即通过提供优质产品服务,促使客户主动分享个人信息,以带动产品服务的进一步提升。
总之,商业银行在开展智能投顾时,要做到“六个应当”:
一是应当深入调研智能投顾行业发展现状,合理预判智能投顾发展趋势,制定具体的智能投顾实践方案;二是应当加强部门协调,明确各部门职能分工,充分发挥各部门自身优势,组建复合型研发团队;三是应当分阶段完成智能投顾落地布局,引入创新实验机制,制定可行的试错政策及合理的盈利模式;四是应当明确客户定位,做好客户分层,同时做好产品分析及模型研发工作,促进KYC和KYP的有效对接;五是应当明确技术需求、数据需求,通过外部合作及内部研发,攻克技术壁垒、弥补数据劣势;六是应当紧密联系监管部门并结合具体政策,明确智能投顾风险类型,提前做好风险防范。
(本文作者介绍:交通银行金融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南京大学金融学博士,上海浦东国际金融学会特聘专家,《央行观察》专栏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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