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工资薪金未依法申报个税,被界定为“不合理”的工资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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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列
某市税务局在税务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市一家公司工资薪金未申报个税,会计人员的解释是职工工资太低,均不到3500元,缴纳不着个税,税务人员及时纠正了会计的错误做法,并对2016年度没有申报个税的工资200万元判定为“不合理”的工资薪金,不得在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依法进行纳税调增,补缴了相应的企业所得税。
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如何界定“合理的工资薪金”
根据国税函〔2009〕3号通知第一条规定,《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涉税提醒
(1)企业发放的工资、薪金如果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不能证明其工资、薪金支出的属性,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目前对于没有缴纳社保的人员的工资,只要是属于合理的工资,就允许税前扣除,与是否缴纳了五险一金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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