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换了 公司拖欠员工的 工资照样需要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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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开始:





问:我是一家私营家装公司的员工。由于公司经营不善,拖欠了我工资及奖金共计8万余元。之前,公司负责人张某承诺近期结清全部欠薪。可当我最近结束假期回到公司时,却发现张某已将公司转让给他人经营。无奈之下,我向现公司投资人请求清偿,却遭到拒绝,理由是我的工资是之前张某经营欠下的,故让我找张某索要。请问,公司说法对吗?





答: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





一方面,投资人的变更不能改变个人独资公司的性质。《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招用员工的,应当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员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员工工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也指出:“个人独资企业因转让或者继承致使投资人变化的,个人独资企业可向原登记机关提交转让协议书或者法定继承文件,申请变更登记”。其中表明,在个人独资企业中,承担支付工资责任的只是“企业”,而非“个人”;变更登记仅仅是指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投资人的改变,而不等于个人独资企业的消灭,也不等于产生了新的个人独资企业,即不管是转让前还是转让后,仍然是同一家独资企业。换言之,就是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经营者的变更,并不影响该独资企业转让前、后对外的权利、义务。与之对应,张某虽然已经转让独资公司并收取对价,但针对公司来说,只是投资人的调整,公司的属性以及对转让前的权利、义务并没有随之改变。





本报记者吴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