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时房屋已经抵押了,这些你要心中有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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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抵押是指产权所有人以房屋作为抵押,取得借款。房屋产权仍由产权所有者自行管理,而借款人无使用管理房屋的权利,待借款还清,产权人收回房契抵押即告终结。如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则债权人有权依法处分抵押房产,并在处分抵押房屋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提供房屋抵押的当事人称为房屋抵押人,接受抵押房屋的原债权人称为房屋抵押权人。当已经抵押的房屋遇上拆迁征收我们要注意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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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是一名刚毕业不久的大学生,其大学期间在学校的创业协会任职,毕业后想要自己创办公司,但因资金不足,遂向自己的好朋友张某借了10万元钱。张某提出要让李某给自己提供抵押,来保障自己债权的实现,李某考虑后将自己父母给他买的一套房屋抵押给张某,并进行了抵押登记。后该城市进行重新规划,要对李某抵押出去的房子进行征收,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李某既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那么,因李某选择方式的不同,对张某所享有的房屋抵押权有什么不同的影响呢?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本案例中,对设定了抵押权的李某的房屋,当然也可以根据两种补偿方式进行不同的处理。具体处理方式为:

第一,采用货币补偿的方式。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本案中,具体到房屋征收的补偿金,抵押权人张某优先于其他普通债权人受偿。在被征收人李某获得货币补偿后,抵押权人张某可以在债权到期后对李某取得的补偿金优先受偿,也可以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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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采用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征收拆迁补偿若采取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双方根据补偿安置合同办理安置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同时,办理抵押登记。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将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列入拆迁范围的,抵押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抵押权人;抵押双方可以重新设定抵押房地产,也可以依法清理债权债务,解除抵押合同。”这样即对被征收人进行了补偿,又通过变更抵押登记,保护了抵押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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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了当房屋面临国家征收时,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与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四条与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对这两种方式给抵押权人造成的影响也作了具体规定,充分保障了在担保期间,担保物权人的合法利益。担保人在得知自己的房屋将要拆迁后,应该履行通知义务,与担保物权人重新进行抵押或者签订合同,以避免恶意担保行为。所以大家放心这不会影响您顺利拿到拆迁补偿款,如果产生纠纷,我们也要及时通过法律手段解决,保护自己应得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