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要到了,这8件事千万别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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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期期间,党员干部尤其需要注意“四风”问题,严格遵守相关纪律规定。纪律底线不能松,过节不可过线。假日里,这8件事可千万别做!



1、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红包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

党员干部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

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

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广州市纪委宣传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抢发微信红包同样适用于此规定。

党员干部能否抢发红包取决于两点:一是区分场合,看是否在工作时间;二是区分金额,看是否明显超出礼尚往来标准。

 

多地明确禁止违规收受微信红包



近来,一些地方和部门出台新规为党员干部在微信上的行为划了红线。

 

天津市委组织部出台相关规定,严禁机关党员干部

利用微信接受或赠送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微信红包或电子礼券。

 

浙江省委办公厅也发布“党员干部微信微博行为十条戒律”,其中包括

“不违规收受微信红包”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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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车私用

自中央“八项规定”推行以来,各地积极贯彻落实,出现了不少新举措、新风尚。“公车私用”的数量明显减少。但是,公车私用并没有完全消除,而是变起了“戏法”,变得更隐蔽更难发现。

 

当前,公车私用“变戏法”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租用车辆私用。



二是公家报销私车费用。



三是使用活动牌照。



四是使用其管理的下属单位没有更换公车专用牌照的公车。

 

公车私用一经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或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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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公款旅游

尽管中央对公款旅游明令禁止,可一些部门和干部仍玩起“变装”把戏。去年3月,湖北省纪委法规室解读“公款旅游”,并明确四种表现形式,强调严厉整治“景区的腐败”。



据介绍,

当前公款旅游主要有四种表现形式:



1.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



2.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旅游;



3.公款出国(境)旅游,或未经批准私自从旅行社公款出国(境)旅游;



4.其他违规公款旅游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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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收受礼品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准则》)第一条规定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准则》规定不准有下列行为: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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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款宴请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

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

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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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大操大办婚丧喜宴

在中央纪委网站历次通报的违反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例中,

"大操大办"婚丧嫁娶"案发率"和受处分人数长期稳居前列。



如何判断"红白事"是否属于"大操大办"?



据中纪委网站刊文介绍,有专家对判定"红白事"是否属"大操大办"给出六条基本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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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违规参加同学会、校友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的,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中央纪委法规室解答说,

正确理解《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需把握三点:



一、该条规定的主体仅是“党员领导干部”,体现了对党员领导干部的高要求。



二、该条所称的“有关规定”是指2002年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总政治部联合下发的《关于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组织的通知》。即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行为构成违纪的前提是违反该规定。

 

三、该条所称的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是指未经登记注册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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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乱发津补贴

根据中央纪委印发的《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一)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的;



(二)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的;



(三)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公务员奖励的规定,以各种名义向职工普遍发放各类奖金的;



(四)在实施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并发放补贴后,继续开支相关职务消费和福利费用的;



(五)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的;



(六)违反《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等规定,擅自提高标准发放改革性补贴的;



(七)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八)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的;



(九)违反规定使用工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的;



(十)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无关的实物的;



(十一)违反规定向关联单位(企业)转移好处,再由关联单位(企业)以各种名目给机关职工发放津贴补贴的;



(十二)其他违反规定发放津贴补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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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  审 | 刘盼盼

编  辑 | 郝静茹(团阳泉市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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