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瓶矿泉水怎么要500元?!这是法院判的 你也可能遇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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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 江西法院网

新余渝水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

依法判决被告十日内退还原告李某某货款1.1元并赔偿500元。

2017年5月1日,原告在被告处购买矿泉水一瓶。水的生产日期为2016年4月13日的,保质期为一年。原告向被告反映情况,被告同意进行十倍赔偿,原告认为赔偿过低,协议不成。2017年7月12日,原告以在被告处购买的水已过保质期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 

被告虽辩称原告要求退货的过期水不是其销售的,与原告提供的水不是同一批次,但未向法院提交同期进货的证据证实不是被告销售的,与原告提供的矿泉水不是一批次产品。被告不能提供完整的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对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货款1.1元的诉请,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一)项至第(六)项规定行为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并非欺诈、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属于欺诈行为。”以及《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第(二)项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

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500元的诉请,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五十二条、五十五条、《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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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场鸽碎碎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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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觉得

生活中遇到一些过期商品

似乎不值得大惊小怪

但是我们就是需要

较真的态度

只有觉得肉痛

才会真正留下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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