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还钱?这个“老赖”被博白法院判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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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还钱?这个“老赖”被博白法院判刑了!

有能力执行却拒不执行法院的生效判决,逃匿后依然受到法律制裁。近日,“老赖”龚冠娟被博白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拒不执行法院判决 老赖被判刑

张泽建诉龚冠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博白县法院以(2014)博民初字第1954号民事判决书,判处被告龚冠娟支付原告张泽建合伙利润款1117282.83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人龚冠娟一直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泽建于2016年1月13日向博白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博白县法院立案执行后,被告人龚冠娟拒绝报告其个人财产并履行义务,隐瞒去向,与执行法官玩起了“躲猫猫”。执行法官多次找寻传唤未果,亦未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为了尽快找到被执行人龚冠娟,博白法院通过执行信息和公安警力资源共享平台查找龚冠娟。2016年11月29日,当龚冠娟进入柳州市一宾馆住宿实名登记时,信息被传送到柳州市公安局信息管理系统,系统迅速发出红色预警,显示该女子是一名失信人员。柳石派出所民警立即出警赶到现场,当场将龚娟抓获。博白法院执行法官在接到柳石派出所的通报后也马不停蹄地赶往现场,将龚冠娟带回法院,对其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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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院庭审过程中,被告人龚冠娟表示,其认识到规避执行属于违法犯罪行为,自愿认罪,并诚恳向债权人道歉,希望取得债权人的谅解,将积极配合法院做好清偿债务工作。博白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龚冠娟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并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博白县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龚冠娟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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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

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

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2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来源:博白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