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法检两长依法二审 “垃圾跨省倾倒太湖西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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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江苏网讯(通讯员 王岑 殷博文 记者 张羽馨)2017年12月29日,苏州中级法院院长徐清宇担任审判长,公开开庭审理“垃圾跨省倾倒太湖西山案”,并当庭作出终审裁判。苏州市检察院检察长闵正兵出庭支持公诉。





2016年初,孙秋林虚构能帮助承揽太湖戒毒所西山岛宕口(采矿形成的积水坑)填埋工程的事实,以缴纳保证金为由,骗取王菊明、陆小弟25万元,并帮助两人取得戒毒所盖章的《接收土方证明》。2016年5月至6月期间,王菊明、陆小弟通过变造该证明,擅自接收来自外省市的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混杂物并倾倒至宕口内,至案发时,倾倒垃圾23336.3吨。涉案垃圾倾倒地点距苏州市吴中区金庭镇取水口直线距离仅两公里。涉案污染行为造成公私财产损失达828万余元,已产生环境修复费用22万余元。





姑苏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王菊明、陆小弟犯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五年,并分别处罚金30万元、25万元;孙秋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一审判决后,三人向苏州中院提起上诉。





苏州中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王菊明、陆小弟的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且属后果特别严重;上诉人孙秋林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属数额巨大;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法院当庭作出裁判:驳回上诉请求,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