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依法履职致公民权益受损拟不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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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开始:
民警依法履职致公民权益受损拟不担责
将由其所属公安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造成的损害给予补偿
近日,公安部官网公布《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草案》中明确,民警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民警个人不承担法律责任,由其所属公安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造成的损害给予补偿。
成立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委员会
《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成立由督察长为主任,警务督察和法制、警令指挥、警务保障、政工人事、新闻宣传及执法办案等部门为成员的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委员会。
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警务督察部门,具体负责协调督办侵犯民警执法权威案件,受理调查相关民警的申请申诉,为受到侵犯的民警提供救济、恢复名誉、挽回损失。
对于民警行为是否属于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行为,以及执法是否存在过错等问题存在较大争议的,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委员会应当组织相关专业人员成立专家组进行审查,出具书面论证意见,作为公安机关内部责任认定的重要参考依据。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介入调查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提供论证意见,加强沟通。
公安机关可以通过聘请法律顾问、专职律师等形式,为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提供法律服务。同时,《草案》要求,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完善维护民警执法权威新闻发布机制,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不得因舆论炒作加重处理民警
《草案》明确了公安机关应当积极维护民警执法权威的十种情形:受到暴力袭击的;被车辆冲撞、碾轧、拖拽、剐蹭的;被聚众哄闹、围堵拦截、冲击、阻碍的;受到扣押、撕咬、拉扯、推搡等侵害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受到威胁、恐吓、侮辱、诽谤、骚扰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受到诬告陷害、打击报复的;被恶意投诉、炒作的;本人及其近亲属个人隐私被侵犯的;被错误追究责任或者受到不公正处理的;执法权威受到侵犯的其他情形。
公安机关应当协调医疗卫生机构建立民警因公负伤紧急救治畅通机制,为负伤民警提供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
《草案》第十四条规定,民警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民警个人不承担法律责任,由其所属公安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造成的损害给予补偿。公安机关不得受舆论炒作、信访投诉等人为因素影响,不当或者变相追究民警责任,加重对民警的处理。同时,公安机关应当根据行为事实、情节、后果,综合考虑主客观因素,客观评价民警行为性质,区分执法过错、瑕疵、意外,依法依规作出责任认定。
对于民警依法履职尽责,受主观认知、客观条件、外来因素影响造成一定损失和负面影响的行为或者出现的失误,以及民警违法违规履职造成危害后果后,及时发现并主动纠正错误,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后果与影响的,公安机关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追究民警的责任,或者向司法机关提出从轻、减轻或者免于追究民警刑事责任的建议。
六种情形下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草案》中提及,民警因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行为受到不实投诉、诬告诽谤、侮辱、恶意炒作,以及被错误审查调查、追究责任后,相关部门予以纠正的,警务督察部门应当通过公开的形式向当事民警发放维权正名书,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消除影响。
同时,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维护民警执法权威抚慰金制度,规范审批和管理使用。
除此之外,有下列六种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因制度不落实、保障不到位、指挥错误导致民警执法权威受到侵犯的;不按要求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有关情况的;不及时采取善后救助措施的;阻碍、干扰侵犯民警执法权威案件办理的;因工作不力、推诿拖延对侵犯民警执法权威案件办理造成严重影响的;违法违规不处理、降格处理侵犯民警执法权威行为人的。
《草案》也规定,公安民警在非工作时间,遇到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形,根据现场情况进行先期处置过程中,受到不法侵害的,公安机关依照本规定维护其执法权威。而且,警务辅助人员在协助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过程中受到不法侵害的,参照本规定开展相关工作。
文/本报记者高语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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