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自然灾害要保障受灾人员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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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赵晓华)《河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日前发布,2018年2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对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





鼓励引导个人参与自然灾害预防救助





办法规定,鼓励、引导单位和个人参与自然灾害预防和救助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提供必要的应急避难设施,设置明显标志牌、指示牌,并明确应急避难场所的维护管理单位。





启动自然灾害预警响应或者应急响应时,需要居民前往应急避难场所的,县级以上减灾委员会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手机短信、互联网、微信、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及时公告应急避难场所的具体地址和到达路径。





自然灾害发生并达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条件的,减灾委员会应当及时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组织灾情会商,现场了解灾情,协调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救助措施,保障受灾人员应急期间的食品、衣被、干净饮水、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基本需求。





鼓励受灾人员采取投亲靠友、自行筹建确保安全的临时住所以及其他方式自行安置,民政部门对自行安置的受灾人员应当给予适当补助。对自行安置确有困难的,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搭建帐篷、篷布房、活动板房或者借用公房、体育场馆、人防工程等作为临时性过渡安置点集中安置受灾人员。





救助后仍有困难的受灾人员可临时救助





办法规定,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保障受灾人员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需求。





对基本生活救助后受灾人员仍有其他特殊困难的,可给予临时救助。对因灾导致长期生活困难,符合低保、特困条件的,及时纳入低保、特困保障范围。对因灾发生疾病的,给予必要医疗防疫救助。





骗取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的责令限期退回





办法提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未及时发布突发自然灾害预警、采取预警措施,导致灾害损失严重的;2.未及时组织受灾人员转移安置,或者在提供基本生活救助、组织恢复重建过程中工作不力,造成后果的;3.不及时归还征用的财产,或者不按照规定给予补偿的;4.迟报、谎报、瞒报自然灾害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造成后果的;5.挤占、截留、挪用、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的;6.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骗取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退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抢夺、哄抢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退回;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救灾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