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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职业学校违反《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给学业成绩不合格者颁发学历证书、培训证书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没收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没收证书;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两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十一条 教师资格部分
(一)教师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行为以及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撤销教师资格,无裁量幅度,不需要划分裁量阶次。
(二)违反《<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使用假资格证书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档。依据《<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没收假证书,无裁量幅度,不需要划分裁量阶次。
第十二条 民办高校部分
(一)民办高校违反《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资产不按期过户等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1至3万元的罚款、减少招生计划或者暂停招生”,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减少招生计划或者暂停招生”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二)独立学院违反《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资产不按期过户等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警告、1至3万元的罚款、减少招生计划或者暂停招生”,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警告”、“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减少招生计划或者暂停招生”四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十三条 幼儿园管理部分
(一)幼儿园违反《幼儿园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等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停止招生、停止办园”,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停止招生”、“停止办园”两个基础裁量阶次。
(二)单位或个人违反《幼儿园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等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警告、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警告”、“罚款”两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三章 不予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的适用
第十四条 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过错等因素,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违法行为可分为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可分为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
第十五条 违法行为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教育后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不满十四周岁的;
(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稿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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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老师|北京:老师侮辱学生影响恶劣将撤销教师资格( 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