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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快讯 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网站消息,7月21日,北京市教委发布《北京市教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其中明确规定,教师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行为以及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行为,依据《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撤销教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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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如下:
北京市教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020年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科学合理地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北京市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规定》和《关于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若干指导意见》,结合北京教育实际,制定本基准。
第二条 本基准所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指教育行政执法机关或者教育行政执法机构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时,针对相应违法行为,选择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基本标准、依据。
第三条 本基准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市区级教育行政机关和其他教育行政执法机构,对有关违法行为行使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活动。
第四条 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遵循合法性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由充分、适用法律得当,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本基准中各类违法行为依据社会危害性划定为A、B、C三个基础裁量档次。其中:“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严重的”对应A档,包括责令停止招生、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较大数额的罚款;“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一般的”对应B档,包括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一般数额罚款;“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轻微的”对应C档,包括警告、较小数额的罚款,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除外。
第六条 本基准中,针对各类违法行为设定的基础裁量档,其对应的裁量幅度为依法“从轻”处罚的下限至“从重”处罚的上限。属于行政处罚法应当或可以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跨越本基准规定的基础裁量档实施处罚。具体裁量基准见《北京市教育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以下简称《基准表》)。
第二章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第七条 教育综合部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擅自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教育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无裁量幅度,不需要划分裁量阶次。
(二)违反《教育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规定招收学生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教育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警告”、“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四个基础裁量阶次。
稿源:(新京报)
【】网址:http://www.shadafang.com/c/sdfnews0H311361H020.html
标题:老师|北京:老师侮辱学生影响恶劣将撤销教师资格